台商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建设要求/补助金额明确
日前,《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对石结构房屋改造的建设要求、资金补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设要求方面
1、鼓励多户联建 村民有条件自选施工方
鼓励多户联建,可采用独栋式、并联式和联排式等住宅形式,也可采用多层或高层住宅形式,标准按照泉台管〔2014〕86号中“新农村建设成片改造”的相关标准执行。
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石结构房屋的拆除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公司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审核和监督工作。
成片改造集中建设多、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下,且应充分考虑村民实际以及困难户的经济能力,配套一定比例的中、小套型单元住宅。允许配套建设相应的管理用房和公共配套服务用房(村集体所有)。
2、申请二次改造或加层 总建筑面积不超360平方米
在《关于加快推进石结构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泉台管〔2014〕86号)实施前已改造的,并符合该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及本意见第三条要求,(即石结构房屋改造须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和“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规则等要求),可申请二次改造或加层,经管委会同意后,改造或加层标准按该实施意见标准执行,层数不超三层,高度不超11米,总建筑面积不超360平方米。
3、符合“一户一宅” 可先予办理房屋改造手续
至今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石结构房屋申请办理改造手续,确属“一户一宅”的,经村委会公告公示产权和权属无异议后,提供现状照片和权属具结书,并由村委会、国土资源所、石改办审核,按控制区域报乡镇政府或区管委会审批后,可先予办理石结构房屋改造手续,再由国土部门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申请石结构房屋改造除须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华侨须提供我区侨办证明),还须提供申请改造的石结构房屋所在村集体证明、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会议记录,并符合泉台管〔2014〕86号相关规定报管委会审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和非个人住宅石结构房屋改造可申请相关政策补助,具体参照省市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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