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需要知道的大陆婚丧假规定
最近在台商HR咨询中,有关婚丧假的询问特多。婚丧假对员工来说牵涉到家族及个人利益,他们当然关心。这种事情处理不当也会对企业造成困扰,例如有员工在别的用人单位结婚,却要求在新单位休婚假;有员工要求产假、婚假、年休假合并休;也有员工再婚或复婚要求晚婚假等实务上的情况。此外,大陆政府为了鼓励公民配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在正常婚假外另设有晚婚假,以鼓励公民晚婚、晚育,这些都是台湾法律所没有规定的职工福利政策。
大陆的婚假、晚婚假往往呈现出区域特色,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在鼓励优惠政策方面差异颇大。
●婚丧假、晚婚假的法律规定
婚丧假
对于企业员工如何申请婚丧假,目前大陆的法律没有详细的规范,只有原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另外,根据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但是途中的车船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婚丧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以及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员工都会遇到的事情,婚丧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企业如数支付工资,使员工有闲暇处理相关事务,这是职工的福利,也是对其权益的维护,表现了企业对职工的人性关怀。
根据大陆《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职工获得婚假的前提是达到上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且与配偶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申请丧假,所谓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此外,对请丧假范围的划定,有的地方政府规定除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丧假外,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也可给予丧假。
晚婚晚育
《婚姻法》第6条提到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那么何谓晚婚晚育?这是中国特色之一,大陆推动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后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者年满23岁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结婚年龄是法定的、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但是晚婚晚育只是国家鼓励性的规定,有关部门不能以晚婚年龄代替结婚年龄限制人们登记结婚。
严格来说,目前大陆政府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员工的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各地方政府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并且为了鼓励计划生育,各地方对晚婚公民的婚假均有奖励假期的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1至3天假期外,再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亦即职工因为晚婚可延长婚假日数(一般称为晚婚假),以及职工因为晚育可延长产假日数(一般称为晚育假),男方也有相应的护理假(又称陪护假),但具体天数,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换言之,职工的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是属于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权限。
例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有关各地方婚假、晚婚假的法规政策,请参阅本部分第6章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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