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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理解平潭综合实验区“五个共同”

2012-08-28 10:06     来源:东南网     编辑:王思羽

  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等“五个共同”作为两岸“共建共管”的核心思想与精神,创建一个全新的“两岸合作与制度建设的特别行政区”(可简称为“平潭两岸特区”),开创两岸合作的全新模式,探求两岸“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五个共同”的核心内涵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践两岸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与共同发展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即试行 “一区共治”、“共建共管”与“利益共享”。主要有五个特性:

  第一,“五个共同”的两岸性。平潭综合实验区与大陆其他开发区、经济特区、试验区的根本区别在于,除实施包括特殊海关监管等在内的开放开发政策外,是它独特的涉台性、两岸性。平潭综合实验区虽然是大陆方面率先提出并主导推动的,但核心是两岸合作建设及实现两岸“共建共管”,即不是完全由大陆单方面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而是更强调海峡两岸共同参与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尤其是在未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制度建设与社会管理中,要充分吸收台湾的管理制度或治理经验以及政策建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开放与治理模式是既超越台湾也超越大陆的,是由两岸“共创共建共管”的,是海峡两岸共同建设与共同管理的一种新型特别行政区,可称之为“平潭两岸特区”。

  第二,“五个共同”的共同参与性。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另一核心价值与思想是两岸“共同参与性”。尽管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设想最初是由大陆方面提出与推动的,但出发点、推进过程、制度建设与长远目标,均积极争取台湾方面的参与、规划、开发、经营与管理,并共同享有实验区发展成果,同时承担相应的区内公民或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可以说具有“一区共治”或“一区共管”的思想内涵。这种共同参与性,在性质上可以是民间、半民间或半官方的,也可以是官方的;在时程上可以是现在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台湾参与的大门一直是开放的;参与的程度是有弹性的,是可低可高的,是不断提升与推进的。

  第三,“五个共同”的两岸同胞主体性。平潭综合实验区“五个共同”两岸合作新模式,在理论建构与制度设计上,区内居民或主体不仅包括平潭本地居民及来自大陆其他省市区的居民与管理者,而且也包括进入区内及在区内生活、工作、居住的台湾居民、台湾管理者,即区内的两岸同胞或两岸居民共同构成实验区或“平潭两岸特区”的主体,依法(未来授权制订综合实验区的相关法规)

  共同享有居住权、工作权及政治参与权,以充分体现实验区是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进入并落户实验区的台湾同胞享有的这些权利与相应义务,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实现的。

  第四,“五个共同”的综合性。平潭综合实验区是一种全新的、历史上不曾有过的、没有现成模式与制度可参考的、由海峡两岸“共建共管”的新型综合实验区或“两岸特区”,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尚未实现统一、有边界管理的两个政治体(台湾与大陆)共同参与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新型特区。这个“共建共管”特区,有一般特区开发开放建设的特性,有特殊的优惠政策,有特殊的海关监管,但也有上述特区所没有或不具备的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非经济领域的特殊政策,即具有“共建共管共治”这一综合性、制度性安排。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不是经济特区,也不是“对台特区”,而是两岸共同参与、合作建设、“共建共管”的“两岸合作与制度建设的特别行政区”,即“两岸特区”。

  第五,“五个共同”的“先行先试”制度创新性。平潭综合实验区实施与打造两岸“五个共同”关键之一是,在两岸往来、两岸合作与两岸关系问题上的“制度创新”。除了“五个共同”本身就是两岸区域合作制度创新的重要体现之外,“制度创新”的另一表现是中央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在两岸关系领域或对台合作中的“先行先试”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先行先试”不同于其他经济特区或类经济特区的“先行先试”,主要是有关两岸合作领域制度上的“先行先试”,不是简单经济领域合作的“先行先试”,而是涉及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先行先试”,包括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等制度与法律上的“先行先试”,为未来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台湾与大陆的社会、政治融合累积经验。(导报特约撰述员、中国社科院台研所研究员 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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