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审议扩大台胞经营范围
在近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自产产品零售业、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观光农业等。
此外,台湾同胞还可以代理农业招商业务,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开展农业项目的策划、咨询和培训等。(记者 洪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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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自产产品零售业、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观光农业等。
此外,台湾同胞还可以代理农业招商业务,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开展农业项目的策划、咨询和培训等。(记者 洪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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