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民事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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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4月24日21:47
咨询者:台属刘先生
自述:我有一个表舅定居在台湾。他在厦门的房产由政府代管着。两年前,他委托我的表姨代他收回房产,办了一份证明书,经过台北地方法院所属的民间公证人认证,由海基会寄到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再由协会出证明,费了很多周折。听说最高法院发了一个规定,今后两岸的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了,我想知道详情。
作者:商报记者张黎祯 通讯员郑金雄
两岸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一直困扰着当事人。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并于4月23日实施。据厦门市中级法院有关法官解释,这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增强台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法院审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如何相互送达的瓶颈问题。据统计,大陆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大陆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相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岸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难以行使,实体权利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刘友国说,厦门市中院在早些年就尝试运用向台湾当事人在内地的亲友送达,向进入大陆的被告公司职员送达,通过邮寄送达,发传真、电话通知等各种手段进行送达。送达方式虽然得到了相当部分当事人的认可,并到庭应诉,但仍然有相当部分当事人不予认可,有25%左右的涉台商事纠纷案件需要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解决送达问题。
针对台属刘先生问及的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问题,厦门市中级法院答复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项司法解释,在“一中”原则下,具体有这几项内容:
一、送达的民事诉讼法律文书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其他文书。
二、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当事人及其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2、邮寄送达: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3、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4、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三、送达签收人
由有权签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由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四、送达签收的方式
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五、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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