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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疏忽致残,台商须担责

2008-04-15 10:54     来源:厦门网     编辑:张方翼

  台商在大陆经商,与所雇员工发生劳务纠纷是很平常的事。但是,遇到员工工伤,是支付医疗费就行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有的台商就未必明白。 

  “员工因自己个人疏忽造成伤残,我已经付了住院费,还不断要我赔偿,合理吗?”日前,台商赖先生拨打《台商周刊》热线5581363,告诉记者说,他和已离职的受伤员工陈先生之间纠缠了一年多的官司。

   据台商赖先生介绍,2005年8月,他雇了陈先生,主要工作是跟随他经营的运输车辆,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先生每月付给陈先生工资1300元,并提供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车辆在倒车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先生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因未站稳,陈先生左脚滑进三角架内,左腿被正在转动的三角架夹断。

  “在医院治疗的时候,他父亲和我协议,住院费都由我来出,之后的费用就不用再负责了。”事发后,陈先生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先生的父亲因生活所迫,与台商赖先生达成如下协议:承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据此协议,陈先生于2005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赖先生也支付了陈先生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但陈先生回老家继续在地方卫生所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又再次找到台商赖先生。

  “会出事,都是因为他违反操作程序,而且我和他都已经达成协议,就没有答应他的要求,可是他一次跟我要10万,这合理吗?我就没答应。”赖先生说,在要求赔偿未果后,陈先生就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工伤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残疾人轮椅费等共计166760.2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台商赖先生和陈先生之间应属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规,陈先生在受雇期间受伤,台商赖先生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赖先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陈先生是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且在事发后自己已经付了医疗费并与对方父亲达成协议,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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