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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领

时间:2010-01-26 12:33   来源:SRC-423

  国民党退台后在台湾省实行的土地政策之一,作为其“土地改革”三阶段中的第二阶段。1951年6月,国民党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规定:放领范围,原则以耕地为限,包括水田、旱田、少数鱼塘和牧地,以及与放领耕地不可分割的农舍基地、水池、水道等;放领对象,以原承担公地的现耕农为主要对象,包括雇农、耕地不足的佃农、耕地不足的半自耕农、无土地耕作的原土地关系人而需要土地更作者、转业为农者等;放领面积标准,以耕地种类的区别、等级的高低、农户耕作能力的大小,以及维持一家生活需要等条件为依据,分为上等五分、中等一甲、下等二甲;放领办法,将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一年正产物的两倍半(原则上不超过市价),由承领农民在十年内分期摊还。

  公地放领的办理延续时间较长,到1972年完成,共分六期进行。放领的土地达12.2万公顷,约占全部公有耕地的66%,承领农户约12.2万户,占当时佃农、自耕农及雇农总数的26.7%,全部农户数的17.3%,这使1/4以上的佃农得到了土地。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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