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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负责人如何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07-04 15:38     来源:     编辑:system
 

 

许超简历: 1983年到国家版权局工作,1986年至1988年,1994年两次到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兰克外国与国际专利、著作权和竞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uer auslae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Patent- Urheber- und Wettbewerbsrecht in Muenchen)学习著作权,参与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制订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制订和修订工作,1988年任法律处副处长,1992年任法律处处长,1997年任版权司副司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天津知识产权进修学院教授,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

 

629,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做客新华网,为网友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就该条例会对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广大网民带来哪些好处?如何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如何做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群众使用作品需承担哪些义务等话题与网民在线交流。

 

     互联网产业在中国已经发展了10年,但立法相对滞后,这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529,国务院发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71将正式实施。

 

互联网几乎涉及了所有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问到,现在除了国家版权局出台了相关规定,还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也有关于网络方面的规定,难道国家各部门就不能出台一个对网络媒体的统一规定吗?请您讲一讲我国现行有关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条例》出台的相关背景。

 

    许超:我们在制定条例的时候也感觉到,现在涉及互联网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多达几十个。从立法上说有点浪费资源,同时容易出现政出多门,法律和法规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互联网发展太快导致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滞后”不是我们国家特有的,全球都是这样。美国、欧盟这些技术相对发达、立法相对超前的国家,其法律也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第二,互联网几乎涉及所有法律问题。比如刑法,现在网上早已出现了诈骗行为,网上可以进行各种交易,比如期货、股票、外汇等。网络还会涉及人身权利,在网上存在侮辱谩骂等各种行为,此外还有著作权的侵犯等问题。几乎传统环境下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互联网都涉及了,我们要订立统一的网络法解决所有问题,是一项大工程,做起来不是十分容易,更何况传统环境下的基本问题还没有全部解决。哪一部分成熟了,哪一部分先出台。

 

    第三个原因,网络方面有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出台的法律,他们规范的角度和我们之间谈的不一样。我们是从民事立法,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这一角度来谈网络传播条例。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新闻办是从国家意识形态、国家的行政规定制定的角度来制定的。种种原因造成现在的法律有很多,但是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大家对网络技术的不断了解,逐渐将会得到统一。

 

上传别人的东西要负责任

 

主持人:有网友问,条例实施后还能免费从网络下载文字、音乐、电影吗?以后上网哪些还能做,哪些不能做?从互联网上下载要注意些什么呢?

   

许超:《条例》第二条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这个原则性规定很重要,是核心问题。也就是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网上保护著作权保护到哪个程度、哪个层面。任何人如果上传别人的东西就要负责任,在别人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就应是违法了。用通俗的话说就是:管上不管下,上载要管,下载或浏览不管。回到BT或者P2P的问题,你上载要负责任,如果网民只是聆听、下载,目前的法律管不了。

 

    但并不是说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或者说这个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特别是BT,这项技术是“多点对多点”,每一个终端用户的PC机又是下载,又是上传,不仅仅是单纯的下载了。比如新华网有一个消息或者一段文字,作为网民我下载了,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和我没有关系,因为我只是下载并没有上传。但如果这是一部电影就不那么简单了。电影是通过BT传播的,我虽然下载了其中一部分,但是同时人家从我这里又拿到了,就是上传,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要经过许可。

 

网上盗版 根源在于上载的人

 

主持人在目前网络环境中,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这三个组成部分的关系是怎样的?目前比较普遍的侵权盗版问题出在哪里?正常的网络环境中,三者的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

 

    许超:网上盗版根源在于上载的人。没有人上载,就不会有盗版的情况。

 

    据统计,最多的时候曾经有上千万人互相拷贝一个音乐文件,这给唱片公司、音乐家造成的损害不小于传统环境中盗版盘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所以在P2P出现以后,可能盗版的根源就是我们的网民了。

 

电影是最典型的例子。如果我做了一个“种子”放到网上,大家通过BT技术互相拷贝,而且可以分步拷贝,可以说它跟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关系,真正ICP就成了网民。谁上载,根源就是谁.

 

“通知与删除”绝不是随意发布的保护伞

 

主持人:网友问到,《条例》中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只要接到权利人的要求删除文章的通知后,及时删除就没有责任了?这样会不会造成有的网站不负责任的先发布文章以求提高点击率,如果权利人来找就删,不来找就不改的情况?

 

    许超:首先说明“通知与删除”只适用于《条例》的2223条:宿主和链接搜索引擎,如果是ICP,根本就不适用。比如我是一个ICP,办了一个栏目,没有经过作者同意就上载了内容,已经构成侵权了,作者不用通知我就可以直接到法院告我。但如果我是一个搜索引擎网站或者博客网站,作者要先通知我,我删除了就不承担责任了。第二,如果有的网站不负责任先发,这本身就是侵权的。

 

对互联网业的影响:

 

    主持人:有网友问到,您认为《条例》的出台会对中国互联网产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其中最会获益的领域是哪些?

 

    许超:互联网产业指的是所有的ISP,它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得到了一些好处,比如刚才说到的“避风港”现象,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履行要求和义务

 

    第二,“通知与删除”程序和反通知、恢复制度设定以后使得ISP处于免责的境地 ,对ISP的发展很有好处,前提是ISP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对ISP的责任做了明确的划分,使得真正的网络技术服务有了发展空间和余地。

 

    对大型门户网站的影响:

 

     主持人: 《条例》对大型门户网站的影响会不会很大?受影响最大的会是什么样的网站?他们的命运将会如何?

 

许超:理解《条例》一定要从行为去划分,千万不能从名字去划分。一说门户网站,肯定是ICP,其实不一定。一说接入服务商,肯定不属于ICP ,也不一定。一定要从具体行为分析。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接入行为?如果是,即使大型网站也是接入商。如果是链接行为,即使是门户网站做的,我们也不会把它看成门户网站的行为。这和传统对网络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我们制定《条例》时是按照行为性质划分的。“管上不管下”,只要上载就要承担责任。在ISP大概念下,我们挑出纯技术性服务和内容服务,如果是内容服务就不能适用“避风港”政策,如果纯技术服务则可以适用,不管你是门户网站还是其他,是完全从行为划分的,这样比较科学。

 

    对搜索引擎行业的影响:

 

    主持人: 百度案使整个搜索引擎行业遭遇了“网络侵权”的拷问之后,提供类似服务的新浪、搜狐、中搜等,也卷入了与唱片公司的官司里。接着网易公司暂时停止了mp3搜索服务。前段时间,全球首例BT侵权案在香港宣判,一名男子因为在网上提供“电影下载种子”被判处3个月监禁入狱。《条例》中做出的规定,对搜索引擎这种新型的互联网服务来说意味着什么,对权利人又意味着什么?

 

    许超:从搜索引擎来说,通过所谓的“蜘蛛程序”抓取信息,先设定一个关键词,就能够抓取到所有相关信息,还可能把文章的句子断断续续列出来,网民只要一输入关键词,相关信息就出来了。比如这个信息一条在人民网、一条在新浪网,但句子是不连贯的,就不属于侵权。

 

如果有人说这条信息是侵权的,有人通知百度,百度只要断链了就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百度不采取措施,就要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情况不止这些,比如这起案件,它可能搞了MP3视听,就像CD播放机一样,有播放、停止,我一点播放声音出来了,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在百度网上进行的,那么作为歌曲的创作者就有权利提出质问,现在的行为已超过了链接和搜索的范围,已经是一个内容提供商了。

 

    从性质来说和上传是一样的,属于“管上不管下”。比如“快照”也是这个问题,一个页面从头到尾做成快照呈现出来。这已经不是在原来的网站,而是在google或者百度,这就不是链接和搜索的行为,是ICP行为,就要承担责任和侵权的风险了。

 

    对电子图书出版业的影响:

 

    主持人:“盗版侵权肆意猖獗已成为困扰电子出版物的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网友问到,在盗版的影响下很难收回其在许可授权阶段投入的巨大成本。企业发展会变的举步维艰,资本运营将走入恶性循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不是给电子图书出版业带来真正的繁荣?

 

    许超:我理解这位网友提的问题就是著作权的问题,《条例》要保护的第一类受益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创作源。我们制定《著作权法》和《条例》,最根本目的首先是保证创作源旺盛的状态下一步通过媒体传播的渠道,受众才能够有东西可传、可看。现在《条例》出台 ,受保护的首先应该是创作人,没有经过许可上传要受到法律追究。这条规定应该说对所有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人来说,强调了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没有经过许可上传是违法的。

 

    《条例》还规定了合法的技术措施,在《条例》1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是合法的,比如为了测试网络安全或计算机系统。这些规定的受益人其实还是广大用户。总的来说,《条例》的宗旨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只有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源保持旺盛的状态,每一个网民才能够得到更丰富的信息。如果大家只获取,不回报,创作源早晚有一天会枯竭。所以说根本目的是丰富创作源,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文化知识。

 

    主持人:从普通网民也就是使用者的角度,网民在条例实施之后,会获得什么样的好处?增加了哪些责任和义务?

 

    许超:网民得到的好处,可能要从几个方面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了上传、上载要承担责任;对ISP网络服务商,如果履行了法律规定,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说如果没有履行就要承担责任;对用户来说你只要不上传就不用承担责任。

 

    主持人:网友想知道,《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施行后,是不是要支付大量的稿费?是不是也意味着免费转载结束?怎么找到权利人支付费用?

 

    许超:《条例》没有讲转载免费的事情,只是《条例》的第6条涉及政治、经济。根据著作权22条,加了一个宗教。除此之外免费转载是不被允许的。第二,作为网站ICP,你向社会、网民发布信息,信息不是你的东西, 别人的东西按照《条例》规定第2条要经过许可才能够上传。经过许可时就涉及到费用问题。

 

  主持人:网友问,网络原创小说将得到什么样的保护?对博客将会有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许超:原创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比如小段子或原创的手机短信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如果在网上或者博客登出来,这是合法的行为。别人如果转载要经过权利人同意。

 

    世界杯视频

 

    主持人:网友问到,从网上看到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获得国际足联官方授权的2006世界杯网络转播权所有者,该公司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只把在互联网上的世界杯视频权利授予了个别公司。”请问他若在他的博客上放上世界杯视频是侵权吗?

 

    许超:这个问题较复杂。如果仅仅是体育比赛,现在我们还保护不到。体育比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保护?比如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买了转播权,但如果别的电视台没有经过许可就转播,这是不行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44条。中央台发出去的广播电视节目本身是合法的,别的电视台再转播一定要经中央台许可。但是如在网上直播,现在还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规定。世界杯比赛里可能还有一些版权保护,如主题曲、广告等会受到现行法律保护,转播时要经过许可,否则就是侵权。但并非说这家公司注明来源是中央台就不是侵权了。比如我是上海台,你是中央台,你买了转播权,我转播且注明了来源但也是侵权的。

 

中国博客第一案

 

    主持人:网友表示,如果发现侵权,该怎么办?一些解读《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文章,说条例建立了“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但是落实起来不是那么简单。比如近期的“中国博客第一案”。

 

    许超:作为传播领域的研究者,陈堂发对于网络媒体有自己的认识。不管是博客,还是BBS或者网上论坛,虽然它们与传统媒体的技术支持有很大不同,但是在媒体的本质属性上,它们是没有区别的。所以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于网络媒体同样适用。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和《条例》办,我认为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博客网只是提供了一个空间,网站发帖子,网民感兴趣可以回帖。帖了什么东西,中国博客网可能不知道,也来不及审查。发生问题了,不管是侵害名誉权还是著作权,权利人不打招呼就要追究责任就过分了但权利人打了招呼,博客网要采取措施。现在要看这篇文章帖上是不可以拿掉还是可以拿掉。如果明明可以拿掉,博客网不拿则要承担责任。权利人通知了以后网站必须要采取措施,否则要承担责任,著作权名誉权都是一样的道理。

 

主持人:网友表示,许多作者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作品被网站肆意转载、修改,甚至张冠李戴,却很少有人站出来为自己讨个公道。不是作者不想维权,只因维权成本太高。想想看,作者费时费力地收集证据,与网站交涉,甚至诉诸公堂,最后拿到手的往往不过区区几十元的稿费。付出和回报如此不成正比,这也难怪不少作者明知作品被转载还得“忍气吞声”。《条例》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许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可审理侵权事件的法院的受理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不一定是侵权人的户口地,在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甚至你在哪看到,在你的终端所在地都可以受理,面非常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以后,当事人可以到法院举报,还可以到行政部门投诉,在服务器所在地就可以。

 

    执法部门在网上执法相对容易一些。第一,作为执法部门,版权局确定信息侵权以后,可以做的就是马上关闭。第二,没收服务器。其实真正的困难是难于抓到真正的侵权人,但对于被侵权人来说则是解决了他的侵权问题。从办案的速度来说可能比传统的打击盗版更快。20059月到20061月,全国一共选定了200个案件,从得到信息,到核查信息、结案十几天就完成了。我们要有信心,一步步来,一开始成本可能高一些,但我们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

 

    主持人:虽然条例的出现犹如一场当春好雨,引起了多方的赞赏,但其毕竟刚刚出台,很多业内人士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有人认为《条例》“有点生搬硬套”。有人认为“没有考虑到网络传播权的技术特点。”更多的是担心“《条例》在具体的落实操作中还有一定的难度。”。

 

    许超:我们制定《条例》时也考虑到了,不光是保护著作权的条例,我们感到执法是一个大问题。立法时可能很全面,但执行时可能会打折扣,这和整个社会环境的改善、树立诚信社会有直接关系。

 

    从现在保护著作权,我们有两个渠道:1、司法保护;2、行政保护。 按理说很全面了,但由于我们法制环境比较薄弱、公民意识有待提高,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执法还不尽如人意,差得很远。

 

    所以我们一方面进行正面教育,让公众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 、尊重著作权,不买盗版、不下载盗版。另外,加大保护措施和力度。人民法院肯定会提高司法保护的力度,除了民事,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政府方面要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版权部门今年将把软件和网络作为治理重点。大家还是要有信心,但不可能一夜之间改变我们的网络环境,我们一起努力!

 

    来源:新华网

编辑: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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