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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等对外资购房有何新规定?

2006-07-17 16:02     来源:     编辑:system

 

答:

    建设部等新近出台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外资购房的规定如下:

     《意见》涉及市场准入、开发经营、购房管理等几方面,试图全面“卡位”原来基本上是对外资自由开放的楼市。

     《意见》特别要求,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九大部门应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外资违规炒房的行为。“国家主管部门将合力九部委联合行动、各出细则,确定文件的发布和执行。”

     《意见》规定: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三类企业将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即未全部缴清注册资本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开发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三类企业。中外资合作过程中各方不得设固定回报承诺。

     ——没有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没有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已经设立分支的机构或在境内工作学习的个人,只允许购买自住商品房。同时实行实名制,以限制一人多套购房。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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