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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在闽投资农业有何优惠?

2006-07-05 15:11     来源:     编辑:system
答:

  《鼓励和支持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的暂行规定》7月3日经福建省委、省政府同意正式出台。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福建省将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农业项目,对投资农业项目的台胞,可享受与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扶持措施和优质服务,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批准其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如果台胞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则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可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镇)相关部门统一实行无偿代办制。

  政策细解

  税收

  可享“免二减三”

  台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经审批还可以继续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10年。对台资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地

  可直接行政划拨

  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有偿取得。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与企业经营期限一致,最长可不超过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台商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否则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财政金融

  可开人民币临时户

  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农业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台商在试验区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台办共同制定的《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提供货币结算便利政策。允许农产品等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企业进行贸易往来的台湾贸易机构在对台小额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

  通关

  口岸换证随到随换

  台商的货物报关后,经审单和现场部门审核,对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货物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放行。

  台资农业项目涉及检验检疫业务的,应允许电话、电报、传真预报检和电子报检。对装运时间紧迫的出境货物,优先检验检疫;对急于装船结汇,已注册过的企业,需签发普惠制证书的,随到随签,需口岸换证的,随到随换。

  维权

  遇乱收费可举报

  《暂行规定》要求,各市、县(区)都要设立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对外公布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不得变相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捐款和赞助。违反规定的,台商有权拒绝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来源:东南快报

编辑: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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