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在沪设立旅行社?
根据2003年6月12日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令第19号公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台商设立独资旅行社的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旅行社或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5亿美元以上;
3.是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旅行社管理经验;
5.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符合以上五项条件的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的旅行社。
(来源:上海与台湾网站)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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