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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怎样的?

2005-12-29 11:12     来源:     编辑:system



                     ――北京万企律师事务所 马博宏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祖国大陆允许台湾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或同大陆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独资企业。由此,本文将就台商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法定程序作简要概述: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审批部门发给批准证书。但是,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商务部备案。具体程序是:

  1、由合营各方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B、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C、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D、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E、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审批机构自接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机  构如发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当要求期限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3、申请者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上述须由合营各方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的正式文件,都是为设立合资企业所必须的,其中,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所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且十分重要,为避免冗长,本文不再叙述。

二、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必须经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授权审查批准机构审查批准的情况有: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限额以内的;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具体程序为:

  1、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合作各方向审查批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B、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 章程;
     D、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方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E、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F、审查批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构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查批准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者修正。对商务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合作经营企业,由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批准证书,并自批准日起30内将有关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3、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三、设立独资企业的程序

  设立独资企业的具体程序为:

  1、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要自行或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拟设立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独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收到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2、投资者或其委托的机构通过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A、设立独资企业的申请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独资企业章程;
     D、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E、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F、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G、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H、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申请设立的独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征得商务部的同意。此一事项,投资者可以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另外,对向拟设立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的报告、向审批机构提出的申请,投资者可以委托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

  3、审批机构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构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办或者修改。

  4、经批准后,投资者要在收到批准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的,独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前文所述的设立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的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基本程序,阅读者如果需要更为详细的介绍,可以向本文作者(联系电话:68410909转1510)联系。



(来源:中国台湾在线)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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