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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对台商投资企业资本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2005-12-29 11:01     来源:     编辑:system


 
 
             ――北京万企律师事务所 马博宏

     台商在祖国大陆各地设立投资企业,其实际投入的资本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总体上讲,法律对台商投入的资本是有明确要求,在此只分析、说明法律对台商投资企业资本的一般要求。依照现行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大陆对台商投资企业的资本有下列一般要求:

一、注册资本要与生产经营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
    
  注册资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人认缴资本之总额,应当经过工商登记并不少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是以货币计算的、企业可以支配的实有资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规定
    
  如前文所述,注册资本是台商投资企业在设立之初的实有资本,但不是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实际资本。投资总额也称运营资本。1987年3月1日,国家工商局专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鉴于目前大陆没有专门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出明文规定,但依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涉及台商的中外合作企业、台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参照《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台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台商投资者在认缴出资额后,其所投资本就独立于投资者而为台商投资企业所有(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投资者出资是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由出资而形成的企业资本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出资并不导致投资者对具体存在的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因此,在经营期限内,投资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其目的在于维持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台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果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由原登记机关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国家工商局备案。为此,2001年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也专门做出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减少。
    
  综上,台商在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内原则上是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也是可以减少注册资本。至于说那些理由属于“正当理由”,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但无论如何要遵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二是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四、台商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出资
    
  台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按照规定的期限出资对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非常重要。为此,《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出资期限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工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前身)于1994年11月3日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B、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C、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D、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E、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另外,关于台商的投资比例,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举办台资企业的,台商投资者应投入100%的资本;举办合资企业的,台商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依法取得大陆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台商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总的看,大陆有关台商投资的法律保障体系日臻完善。

 

(来源:中国台湾在线)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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