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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经营权方面有何新的政策措施?

2005-12-02 16:07     来源:     编辑:system


答:

  一、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 2001年5月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明确作了规定:

  (1) 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2) 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3) 投资性公司进口上述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者进口试销产品应使用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中的现汇出资、外汇利润或境外外汇借款资金。上述进口金额每年累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20%。当年进口金额未超过公司注册资本中现汇出资的20%的剩余部分,不得转入下年度使用。
投资性公司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已按合同、章程的规定按期缴付,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依法经营,无违法记录。

  二、 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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