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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2005-12-02 16:04     来源:     编辑:system


答: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部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 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对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97]594号)执行。

  (二)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企业第一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可按B类管理。

  (三)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部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类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齐晓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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