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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维护台商权益

2007-10-31 13:43     来源:华夏经纬网     编辑:张方翼

  为了鼓励台胞投资大陆,解决在大陆投资台胞的后顾之忧,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购置房产;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各地贯彻落实实施细则,规定台胞投资者在大陆购房、子女入学享受居民待遇。目前,第一所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已于2000年9月在广东东莞成立。

  《香港商报》评论“实施细则”:

  维护台商权益 推进两岸合作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细则)颁布。台湾舆论指出,这是至今为止大陆涉法规中,对台商“待遇最优惠”的补充法令。《细则》更着重於保护台商合法权益,旅港台湾工商团体对《细则》亦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有利於台商投资大陆,有利於两岸经贸往来发展。

  这次颁布的《细则》,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第三地台商,对台资企业的法律适用范围、优惠政策、国民待遇,台商协会及台商子弟学校设置、人身自由及人身安全保障、经济纠纷解决,甚至包括提供资企业必要的信贷支持,以及不对台商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对台商实行国有化和徵收,各种收费与大陆同类企业相同等,均有具体明文规定。

  大陆当局一贯积极鼓励台商赴大陆从事投资活动,十分重视维护和切实加强保障台湾同胞的正当权益。八八年国务院发布鼓励台商投资的二十二条法例。九四年三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这次颁布的《细则》是内地政府有关部门,几经上下反覆讨论,多方徵询各地台商协会、台湾工商界及专家学者意见,才最後定稿,?取的态度是高度负责而积极审慎的。

  两岸经济合作继续呈现良性发展态势。统计数字显示,台商对大陆投资逐年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台商在大陆的投资项目已达四万多家,合同金额四百二十三亿多美元,实际利用金额二百二十三亿多美元,居外商直接投资大陆的第四位。最近台湾当局的内部研判认为,两岸“入世”後,直接“三通”无法规避,台湾现行的大陆经贸政策,最多只能支撑一年。一般预计,两岸“入世”後,台商赴大陆投资将会有新的发展,两岸经贸合作将继续成为台湾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在两岸相继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全面加强经济合作真正实现互利互惠是大势所趋,李登辉的“戒急用忍”政策,已无法阻挡两岸经济合作的历史潮流。

  今年八月召开的全国台办会议上,大陆领导人重申了坚持不以政治分歧影响和干扰两岸经济合作的主张,强调表示继续鼓励台商投资。不论在甚麽情况之下,都要依法维护台商一切正当权益。

  因此,今次《细则》的颁布实施,不仅标?两岸经贸关系互动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继续鼓励台湾同胞赴祖国大陆投资设厂,进一步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向前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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