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政策

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

2006-11-27 19:20     来源:漳州新闻网      编辑:魏萌

    入驻创业园的台资企业,可享受中央、省、市对台的一切优惠政策和《福建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优惠政策》,主要条款有:

(一) 税费优惠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2、台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40%。产品出口或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
3、台商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台商开展试验推广项目,引进的优良种子、种苗、种畜(禽),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4、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入园的农业企业,3年内工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不收任何费用;取消所有市、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规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土地优惠

6、入园的台资企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地价(租金)优惠10-20%。
7、台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开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科研有偿取得。台商投资涉及永久性建筑物,如工厂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其它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8、台商用于生产服务建设的花果蔬茶管理房及其他临时用地,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许可证,免予收费。

(三)金融优惠

9、台商在创业园注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可以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优先给予贷款。允许台资农业企业将其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其他优惠服务

10、鼓励和支持台湾农业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素质农民到园区创业发展,允许创办台湾农民创业园研发中心。
11、入园企业与创业园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后,管委会将安排专职人员协助台商办理各种项目报批手续和证照。
12、对濒危证办理提供热线咨询和“便捷通道”服务,提高效率。海关、商检、动植检对台资农业企业进口原料、机器设备、种子、种苗、种畜和产品给予优先验收、通关。
13、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由创业园管委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14、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受理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为台商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15、港、澳、侨、外及内联单位参与创业园开发现代农业的项目,经批准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责编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