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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将迎来首个立法

2008-08-12 09:42     来源:新华网     编辑:张方翼

  记者近日从广西法制部门了解到,《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形成草案审查稿,这是全国第一个针对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进行的立法。

  为促进两岸农业合作与交流,从1997年开始到现在,国家已在福建、海南、广西等9个省区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

  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于2006年启动,目前前来落户的台资企业已达到近40家,投资项目涉及食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旅游休闲、餐饮等领域,投资总额达20多亿元。试验区已逐渐成为广西进行海峡两岸农业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推进桂台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

  “随着试验区规模扩大和合作发展,亟需在土地、金融等方面制定统一的政策,加快研究和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主任廖哲说。

  在审查稿中,《条例》对试验区的定位是:以建立良种引进繁育、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和标准化示范基地为目标,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建设成为引进台资和开展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与产业、项目合作的平台。

  试验区的合作领域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和市场营销,农业科研、技术、信息交流和人力资源开发,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休闲观光农业,农业生产资料研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等。其中,亚热带特色农产品、亚热带农业技术、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农业技术引进交流以及高新农产品培育等领域的合作将受到重点鼓励。

  在土地利用方面,台湾同胞在农业合作试验区内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受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合作。在融资方面,台胞在试验区内开展农业合作和技术推广项目,可以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企业还可以将地面物、厂房、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还将开发更多服务项目和品种,加大农业合作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

  根据《条例》,台湾同胞可以资金、技术、管理经验、优良品种等到农业合作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合作形式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台湾同胞可以到农业合作试验区投资建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创办科技型农业企业,建设各类农业科技园和科技示范园。

  此外,《条例》还对权益保护、纠纷解决、政务环境等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自治区法制办调研员李福海表示,草案审查稿还要相继提交政府和人大审议,正常情况下《条例》有望明年出台。廖哲则希望,在《条例》通过之后,有关部门能在其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推动试验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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