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与合资方发生纠纷怎办?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法细则》第19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祖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应当提醒欲在大陆投资或合资的台商,应在投资前审填评估,并依照相关规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要时还可以聘请律师规范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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