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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陷困境,台商咋避损?

2009-06-09 15:34     来源:厦门网     编辑:张方翼

  王乃玲/画
 
 
  

  买家企业经营恶化,台企是否有权拒绝发货?如果对方仍不能提供担保,台企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商报记者 | 陈怀安     

  厦门某台资纺织厂与福建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毛料买卖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毛料。发货前,纺织厂发现该服装公司经营状况已出现困境。为了保证收回货款,纺织厂要求服装厂先提供担保,但被服装公司拒绝。服装公司坚持要求纺织厂按合同规定先发货。纺织厂老板、台商李先生心想:“货款可能收不回来,我哪敢把货品发出去?”最近,他特地向法律专家咨询:纺织厂是否有权拒绝发货?如果服装公司仍不能提供担保,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李先生从台湾到厦门来经商已有五六年。他所经营的这家纺织厂,主要业务是向服装加工厂提供布料、毛料,规模虽然不算大,但业务量还可以。去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服装出口行业大受冲击,李先生的纺织厂也受到影响。“有几家客户说倒就倒,货款都没清,花了很大力气去追讨,收回的却不明显。”因此,从去年底以来,李先生与别人合作小心谨慎了许多。但最近,他还是遇上了一件很棘手的事情。

  2008年12月,福建一家服装公司找上门来,想向李先生的纺织厂购买一批布料。经过几次磋商,服装公司与纺织厂于今年1月份签订了一份毛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纺织厂于2月20日前向服装公司发货,服装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所有的货款。

  李先生介绍说,这项业务合同签订后,纺织厂都已经备齐了毛料。结果,有行业内的朋友提醒他,与这家服装公司合作得当心,因为最近那家公司口碑不是很好。听到朋友的提醒,李先生忙托人调查了解,发现服装公司的经营状况果然恶化,已经有连续两次违约的事实。

  但是买卖合同已经签订,不发货的话,那就是自己违约在先;发货的话,对方一旦违约,货款追讨无门的滋味可是不好受。李先生进退两难。最后,经过研究,纺织厂向服装公司提出要求:先提供担保后才能发货。然而,服装公司并不同意提供担保:“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这一条款,凭什么要求提供担保?”并且要求纺织厂要按照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货,但同样被纺织厂拒绝。

  双方由此起了争议,同时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李先生咨询相关律师:纺织厂是否有权拒绝发货?若服装公司仍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时,纺织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法律点评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陈华河:

  1、双务合同中有先行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对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避免损害先履行一方的利益的情况。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终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纺织厂已经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情况存在,因此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服装公司提供担保。

  2、《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服装公司在纺织厂中止履行后,仍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纺织厂作为中止履行的一方,依据上述规定,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服装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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