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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法律人探讨弥补法律盲区便利两岸经贸往来

2010-09-29 09:43     来源:东南网-海峡导报     编辑:张蕾

  这两天在厦门举办的海峡律师论坛上,来自两岸的律师、学者就针对ECFA背景下,两岸经贸往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盲区进行深入探讨。台商找人借款合伙去大陆投资,合伙人如何请求大陆公司提供营运盈亏的证据?两岸都是使用印章代替签名,印章极易雕刻,如何辨真伪?诸如此类,两岸法律人从各自专才领域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弥补两岸法律在对接上面的不足。

  “陆商投资”需尽快规范

  针对炙手可热的 “两岸投资与金融法律服务”议题,来自台湾名阳法律事务所的刘阳明律师,深入分析了当下陆资赴台的主要类型,“第一波,清一色是大陆的航空公司,它们以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入台,主要是从事一些票务方面的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单纯。第二波,主要是以餐饮业为主,像小肥羊这样的大陆企业到台湾开设分店。第三波,则会以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为目标,相中台湾的机电业、电子业,通过掌握股权来掌握技术。”随着大陆企业在台的商业活动愈加深入,难免会发生商业纠纷,进而衍生诉讼或仲裁,然而两岸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未来如何援引法律、法规,是一个莫大的挑战。”刘阳明指出,别的不说,单单说陆商在台的身份界定就有很大空白。目前,台湾的法律,对此的界定很让人疑惑。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4款中,对于“大陆地区人民”的定义是“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的人民”,仅限于 “自然人”,未及于“法人”,倘若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设立新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这些公司法人如衍生法律事件,究竟要适用何种法律,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刘阳明律师说,“陆资在台新设立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不同的种类应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个个都是问题,这些争议在不久的将来势必发生,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对于相关法令是否有配套措施,恐已是当务之急,建议应该立即‘修法’或做出相关法令解释。”

  应许可大陆律师入台服务

  针对目前热门的“陆资赴台投资”相关问题,此次论坛上,两岸律师也有诸多讨论。大陆企业赴台湾投资,完成大陆相关程序,资金进入台湾以后,投资房地产、证券、金融等,与台商投资大陆一样,都需要很多文书,两岸文书认证问题,就首先摆在眼前。而在论坛以“两岸司法协助与律师协作”为主题的讨论会上,两岸的律师们就文书认证、同业相互协助等诸多方面形成共识。

  台湾尚民法律事务所的张金盛律师说,前一阵子有传出陆商在台北买了整栋楼。虽不知道具体细节,但针对这个领域,张金盛指出,大陆人赴台投资房产,需要提供大陆公证的授权书,但是台湾方面往往因为不熟悉大陆格式,而不敢贸然采用。根据台湾法律界的惯例,认证文书由法院和民间公证人认证,有统一的规格,很容易辨认真伪,而大陆提供的认证却多有不被采纳之处。

  这个隐患,其实已反映到了现实生活中。另一位经手过同类事件的台湾资深律师深有感触地说:“有一次来大陆参加司法考试,一份表格填错了,需要出示身份证,但是工作人员看了半天,说你这是什么证件,怎么看不懂,同样的,我们对于大陆人的身份证也很不熟悉,如果说真是伪造的我们也认不出来。”“我接触的几个案子,大陆做出的公证书,在台湾都不被认同,全部要重新取证,这给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针对此类问题,大陆的萧沧泽律师强调,律师在两岸生效的法律文书承认与执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总结作用。然而目前,在法务交流领域,很多都是大陆单方面在开放,台湾并未做出对等的响应,最直接的例子,台湾律师已经逐步可以在大陆获得执业资格,而大陆的律师去台湾从事法律服务却难以获得许可。萧沧泽建议说,应该随着企业赴台投资,尽快补上大陆律师空白,这样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这一点得到了多位台湾律师认同。

  此外,张金盛律师说,两岸目前仍沿用印章代替签名,极易被模仿。在这一点上,张金盛建议,两岸都应该采用签名制度。可以借鉴涉外领域的一般做法,由具有公证资格的人签名,这一类签名要由相关部门汇整存档核对,再送给金融单位主办主管核对执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记者 张燕娟 见习记者 杨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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