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幕后:台湾“红灯区”该不该“红”_中国台湾网 | 本期策划:高斯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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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岛内“红灯区”问题 |
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向来视嫖妓、卖淫为诸恶之首:“嫖赌饮荡吹”中“嫖”居首位;“黄赌毒”中“黄”亦是榜首。性交易行为一直存在,用禁止、设罚的方法加以杜绝只是一种理想,而这种理想在现实中不易实现,务实的做法是面对问题。这种说法不无道理。卖淫活动确实屡禁不止,好比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不过,这是否就意味着应该让其合法化?相信不少人的答案会是否定。因为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道德问题。此外,卖淫和买春毕竟不是值得炫耀的事,多数人总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恐怕不会堂而皇之地进出性交易专区,而嫖客也会继续帮衬隐蔽在小巷小街里的性工作者。如此一来,人们还是要在非“红灯区”进行性交易,台湾民意部门当初修法让其合法化的目的也就泡汤了。其实,岛内各县市视“红灯区”为洪水猛兽,当局又何尝不是呢?只是,它不愿当“恶人”,于是大费周章地修法,把此棘手问题丢给地方,美其名曰“放权”,实际上是“卸责”。可以想象,今后设立“红灯区”一事就像一个皮球,在台当局和地方地方之间滚来滚去,而难有定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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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娼不罚嫖”走到尽头 |
“社会秩序维护法”以“是否意图得利”来作为判案准则,其实并不合理。嫖客不是没有“得利”,只是他的“利”不能以物质的形式呈现出来,而性工作者的“利”则表现为钞票,成为“活生生”的罪证。若按此原则,在毒品交易中,应只有贩毒者有罪,因其赚取了大量钞票,而吸毒者是付钱的一方,没有“得利”,不应判罪。但事实上,吸毒者亦并非没有“得利”,只是其精神上的满足不能物化而作为呈堂证物。因此,现行法律规定,吸毒和贩毒均违法。但在性交易中,警方和法庭却以另一套相反的原则定罪,显然是自相矛盾。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性交易中,有“卖”就必然有“买”,没有嫖客光顾,性工作者又如何完成“买卖”?既然卖淫的一方要受罚,买春的一方也应有“相同待遇”。再者,根据岛内法律规定的“平等原则”,法律须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而“罚娼不罚嫖”显然是违反了平等原则。这条不公平的法则也就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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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性专区非锯箭法 内在问题是关键 |
“新法令”的法律效果是:在性专区出现之前,社会的性道德管制已退回到“娼嫖皆罚”的反人性与反人权的时代。不禁令人好奇,21世纪台湾第一个“依法取缔”的嫖客将落在哪个县市、又会是何等背景与面貌?“性专区”的立法意旨,至少承认性交易是人性所不能禁、社会所不能免;因此,就法理言,地方政府若不能设“性专区”,其实可视为对人性及人权的维护不周。也就是说,有了“性专区”,容或可对区外行为处罚;若无“性专区”,那其实可说是当局的失职失能,则岂能处罚人民?不能将“性专区”作为锯箭法,毕竟留在肉里的那一段箭镞才是问题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头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实务上难行,必须另谋良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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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台湾的性交易行业 |
台湾的性交易行业早在日据时期就已“制度化”,即所谓的“公娼制”,当时妓女须“持证上岗”。国民党接管台湾后,风月场所一度被取缔,后又死灰复燃,1997年,时任台北市长的陈水扁喊出“废娼”,但在性服务业者的抗争下,直到2003年才算正式废除了“公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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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
台湾的社会管理在很多方面颇为成功,比如街道整洁,市场有序,禁烟卓有成效,不过批评的声音永远都不缺。而性交易在岛内从合法到非法,现在又回到了合法的原点。这一做法好像很难实施下去,因为台湾社会仍以“嫖”为耻。这无一敢接的“烫手山芋”,台当局该如何处置?要真去设立“红灯区”,当地居民谁又愿意让“红灯区”设在自己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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