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四点的一则消息,让新闻圈炸开了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与大赦
特赦,一个当代中国人既熟悉又陌生的词语。
在我们熟悉的语境中,常常会把特赦和大赦联系起来。中国古代,君王每逢太平盛世或者天灾人祸,便会大赦天下,以显示仁政。历史上著名的皇帝,比如唐太宗李世民、唐玄宗李隆基还有宋太祖赵匡胤,都曾大赦天下。所以,每一个看过历史剧的中国人,大概都了解这个桥段。
而我们对特赦之所以陌生,是因为特赦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与大赦天下有着本质不同。此外,上一次发生在中国的特赦,已经是远在40年前的事情了。
我们今天谈的特赦,虽与大赦一字之差,在法律的范畴内却大有不同。岛上学法律的钻风解释:大赦,针对的是特定的罪,大赦意味着不仅可以免除刑罚,还能免罪;而特赦针对的是犯罪的人,特赦以后,只能减轻或免除刑罚,但不能消除罪犯身上的罪。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只有特赦,而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对末代皇帝溥仪的特赦
在共和国历史上,曾经有过7次特赦。1959年,国庆十周年之际,中国释放了一批改恶从善的战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直到1966年,先后特赦了六批战犯。国民党高级将领杜聿明、宋希濂、廖耀湘等人,以及伪满皇帝溥仪均在特赦范围之内。此外,称得上赦免的,还有在1956年到1964年,中国政府还先后三批主动释放了1062名日本在押战犯。
文革期间,由于政策上以阶级斗争为纲,对战犯的特赦停止。直到1974年底,毛泽东对遗留的战犯问题作出批示,他说:“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这促成了1975年仍在服刑的293名战犯,无论改造程度全部特赦。中国政府甚至帮助其中10名愿意前往台湾的战犯筹集路费。
[ 责任编辑: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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