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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台合作新政设台资金融总部最高补贴1000万元

2012-06-27 16:58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王思羽

  “对在我省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性台资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金给予500万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6月21日,江苏省委外宣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深化苏台经贸交流合作亮出“六个进一步”的细化方案。

  江苏省台办副主任王少邦介绍,近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六个进一步”新要求的实施意见》,有以下几大亮点:

  首次提出在全省深入开展苏台经贸合作“百千万行动计划”以及实施台资企业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三自主”转型升级工程,对我省开展对台经贸工作以及台资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根据文件要求,我省在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每年目标新增协议投资3000万美元台资项目100个以上,邀请台湾重要工商企业界重量级人士来我省考察交流1000人次以上,组织赴台经贸交流考察1万人次以上。台资企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自主创新活动,积极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可以享受和内资企业同等的政策扶持。就进一步加强苏台科技创新合作提出3项政策:一是鼓励和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共建科技创新合作载体;二是鼓励台资企业自主技术研发,支持大中型台资企业在两年内普遍设立研发机构;三是鼓励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积极给予培训辅导。

  对两地金融合作予以扶持:对江苏省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按到位注册资金给予500万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5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鼓励台湾银行在苏北、苏中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6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台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苏台两地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交流合作,开展相互投资活动。

  针对台商台企现阶段反映较多的用地、用工、融资难问题,明确有关部门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原则切实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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