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中国台湾网-要闻播报

质检总局修改汽车召回制度 拒召回可罚一半车款

2010-07-07 10:36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张蕾

以往汽车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处罚金额最高只有3万元。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据了解,新条例目前正在修改当中,有望在今年底前获得批复。

  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责编信箱:tsfwzx@taiw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