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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及产品管理

2008-11-27 14:03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编辑:张方翼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通知》指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将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告》产品有效期限。在《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的车辆产品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通知》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

  《通知》强调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 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通知》指出,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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