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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露水情缘”惹出房产官司

2011-10-12 10:18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程冉

  40多岁的台商林先生和18岁的小洁在上海相识相恋并同居,之后小洁怀孕,林先生便购买了普陀区石湾路的一套房屋给小洁居住。但孩子出生两个月后,两人即宣告分手。8年后,林先生向普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这套房屋的产权,理由是房屋的首付、装修、还贷都是他承担的;而小洁却拿出房产证:上面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日前,普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民事案件。究竟是“赠与行为”还是“婚房”?成了法庭上双方辩论的焦点。 

  2002年3月,44岁的台商林先生在本市一家夜总会里认识了当时只有18岁的无锡女孩小洁。两人相识不久便同居在一起,之后小洁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让小洁安心,林先生购买了普陀区石湾路的一套房屋让其居住。房屋总价近80万元,首付款23万余元,剩余为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小洁名下。 

  2003年7月,林先生出差回到家中,却被眼前的情形惊呆了:小洁和两个月大的儿子不见踪影,家中的一切贵重物品,包括家电都被搬走了。原来,由于双方年龄差距太大,林先生又忙于生意,两人感情破裂,小洁带着儿子回了无锡。林先生挂念孩子,之后每月都会抽时间去无锡探望,每月还会支付7000元左右的抚养费。而石湾路的房子,则一直由林先生独自居住。 

  8年之后,这套房子已经升值到了近400万元。今年初,小洁的母亲对林先生说,她们打算把房子卖了,这笔钱就留给孩子,至于抚养费,就不用林先生继续出了。林先生一听急了,这套房子的首付款、装修费用、物业管理费都是他承担的,每月4500多元的贷款还款到今年6月为止也都是由他支付的。 

  法庭上,被告小洁的律师称,小洁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受到保护。林先生当时购买房屋,是赠与行为。2002年购买房屋时,小洁的年龄还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所以房子根本不可能是婚房。 

  而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林先生购买房屋目的是为了组成家庭,并非赠与。房产登记于小洁名下,一是因为林先生是台商,办理购房手续很复杂;二是因为当时两人还没办结婚手续,为了让小洁安心与他共同生活。林先生也向记者表示,如果是赠与行为,双方分手后,他就没必要再继续还贷了。而赠与行为的发生,应经过合法的民事程序。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徐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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