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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院成功调解一起台商赔偿纠纷案

2010-07-30 14:54     来源:天津法院网     编辑:程轶文

  日前,台商投资企业康农公司一负责人手执锦旗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感谢高院审监的法官成功地调解了鲜来巧(天津)餐饮有限公司与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天元商贸有限公司、天津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没有高院审监庭的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这个案子就不会取得令各方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成立,为外资企业。2004年6月,康农公司与天津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康农公司租用福泰公司福泰公寓B座一层底商,租赁期限为2004年8月至2012年8月,该房产权人为福泰公司。2004年7月,康农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营业场所登为福泰公寓底商。2005年2月,康农公司投资人申请注册“鲜来巧(天津)餐饮有限公司”,康农公司与福泰公司共同签署证明作为申请人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工商住所证明,证明内容为福泰公司将福泰公寓B座一层底商租赁给“鲜来巧(天津)餐饮有限公司”。同年,该公司经批准成立。

  2006年6月,天津盛世天元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用福泰公寓地下室一间作为仓库存放物品。2008年1月26日,盛世天元公司发现租用的仓库漏水,经物业公司找到福泰公司,经查系福泰公寓B座一层底商装修所致。经福泰公司联系,2008年2月,康农公司派员到现场察看并对现场进行摄录。后虽经协商,漏水及相关问题未能协商解决。盛世天元公司以侵权为由要求康农公司和鲜来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产权人福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存放在福泰公寓地下室内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确认价值为十万元,盛世天元公司交付鉴定费五千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确认的证据,2008年1月,福泰公寓底商房屋因装修导致漏水致使盛世天元公司财产损失的事实应予认定。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在与福泰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应尽到合理、安全使用的义务,故应对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均不承认曾经装修,但未提供其他案外人在此装修的证据,对房屋漏水问题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故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盛世天元公司未提供漏水系房屋自身质量问题或其他福泰公司侵权行为的证据,因此福泰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共同赔偿货物损失十万元及房屋租赁费、电费七千元,本案鉴定费及诉讼受理费由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法院判决后,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充分分析、论证,该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仍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高院审查过程中,该案已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中,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账户已被查封。高院承办人多次给各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经多方努力协调工作,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鲜来巧公司及康农公司提出撤诉,盛世天元公司向一审法院执行庭提出撤销申请执行,各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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