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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有望签租税协议 避免双重课税

2009-12-10 09:45     来源:华夏经纬网     编辑:张蕾

  华夏经纬网12月10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第四次“江陈会”可望签署两岸租税协议,岛内 100万名在大陆工作的台商及台籍干部,未来可避免在大陆及台湾两地被双重课税,税赋可望减轻。

  “中央社”9日报导,台财政部门发布“消除两岸双重课税,洽商两岸租税协议”新闻稿表示,两岸租税协议将规范各类所得课税权划分,建立所得人在居住地取得全部或主要课税权原则,达到避免双重课税的目的。

  第四次“江陈会”将研商洽签两岸租税协议,一旦协议签署,且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大陆台商在台湾领的薪水,将不必计入大陆所得的课税范围,台商的税赋可望减轻。

  财政部门举例,王先生受雇于台湾的公司,外派大陆期间一年不到 183天,台湾公司给予王先生年薪新台币100万元,大陆公司给予薪水20万元,合计年薪120万元;两岸租税协议签署后,王先生一年可省下 6万元所得税。

  因为依照现行税制,王先生要对大陆缴30万元的所得税,也就是以年薪120万元,乘上大陆当地适用25%的税率;而在台湾缴税部份,是以 120万元乘以台湾适用的20%税率,缴24万元的税。

  依现行税制,王先生因为在大陆已经缴税30万元,可以全部拿来扣抵,因此在台湾不用缴税。

  财政部门表示,一旦两岸租税协议签署,且“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配合修正三读通过,王先生在大陆只要缴 4万元的税,以大陆子公司付的20万元所得,乘以 20%税率;而在台湾要缴的税是以 120万元,乘上台湾的适用20%税率,共缴24万元的税。

  因王先生已经缴予大陆 4万元的所得税,经扣抵后,只要在台湾再缴20万元即可,合计王先生在两岸缴税24万元。

  财政部门指出,如果台商或台籍韩部派驻大陆超过183天,在台湾设有户籍,两岸税务机关将以“主要利益中心”,也就是以纳税义务人的家人、子女居住所在地等,判定纳税义务人的居住地,作为所得税课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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