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内需狭小,好的创业投资项目有限,而已有的约200家VC公司竞争过于剧烈,加上大陆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台湾VC业者没有理由不关注大陆市场。其进入大陆市场有一些独特优势:一是人才优势。台湾岛内VC业的发展较早,培养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二是人脉优势。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20多年来,大量台商在大陆建立了良好的人脉关系,这使台湾VC业者在大陆可以充分发挥同文同种与地利人和的优势,争取更多的投资机会,并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三是理念优势。与美国PE/VC业资本大部分投在尖端高科技领域不同,而台湾的PE/VC业资本大部分投在优势产业,且多投资在高科技企业的扩张期和上市前阶段,只有25%是在创业初期,相对风险低,成功率高。美国的PE/VC业成功后平均利润率是60倍,最小也是20倍,台湾达到6倍就已经很不错了,但美国80%的PE/VC业投资项目不是失败就是持平,台湾的彻底失败率却不到20%,这与其保守的性格有关,然而这种投资理念更适合目前中国大陆的国情。四是法规优势。欧美PE/VC业一般为有限合伙制,而两岸则均以公司制为主流。这种制度有利于强化内部治理的监督,降低风险。此外在股权设计等方面两岸法规也有很多相似性,使台湾PE/VC业者易于与大陆市场接轨。
同时,也要看到台湾PE/VC业者在大陆的劣势,最主要的是规模有限。台湾创业投资机构类型主要有委托基金管理公司(50%)、创业投资公司(12%)和自行负责经营(38%)三种形式,但限于规模太小在进入大陆市场方面似乎都成效不彰。大陆经济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雄厚的民间资本,PE/VC业者募资不成问题,而台湾PE/VC业者对于募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就难以驾驭。此外,PE/VC业者的企业家眼界往往也是决定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台湾PE/VC业者在大陆寻找投资机会时往往受限于台湾发展经验,将目光局限在ICT等高科技产业,错过许多大陆内需迅速扩张过程中出现的产业崛起机会。在大陆的经营过程中,台湾PE/VC业者主要合伙人习惯性地不愿放手交班,使主要骨干无法出独立操作、灵活处理的能力,导致最终的失败。
因此,台湾PE/VC业者在进入大陆市场时应扬长避短,选择适当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方式。随着两岸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可以和大陆相关业者成立合资的PE/VC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不一定非要采取台商独资的VC公司的模式。2011年7月台湾富邦集团与大陆方正集团合作成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台湾统一证券与大陆兴业信托、台湾国泰投信与大陆国开证券合作成立基金公司也呼之欲出,显示两岸合资组建基金公司方面大有可为,在PE/VC领域可以充分利用这种方式发挥两岸业者的各自优势。
2011年大陆PE/VC业出现的一个重要新情况是北京、上海、重庆三地率先试行了QFLP制度,这为外资PE/VC在中国大陆投资解除了一道障碍。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效仿二级市场的QFII制度,在股权投资的一级市场引入合格机构投资者。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类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有限合伙制度通常由两类合伙人构成: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只出钱,不参与公司管理,可以按约定获取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但不承担超过出资额的亏损;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则是负责投资管理的,如果不存在个人过错,LP也不得要求GP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QFLP制度实行前,PE/VC资金来源中只要有外资,就要受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要求限制,且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QFLP制度则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只要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的5%,该部分出资就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外资GP所管理的人民币基金可以名正言顺享受国民待遇。但在中国大陆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即便是QFLP获得了资格准入,额度审批、资本汇入、结汇投资、利润汇出、清算退出等环节也都要受到外汇管理的严格监管。因此,该制度出台后虽有凯雷集团、黑石集团等国际知名PE/VC业者提出申请,但因审查严格,直到2011年7月底也只有廖廖数家通过初审,对多数台资PE/VC业者而言,对这种能直接进入大陆投资的新型渠道目前还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参与当然也是不错的投资方式与机会。
最后,在台湾政策许可时,大陆PE/VC业者资金也可投资于台湾的优势项目,建立独资或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本文完)(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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