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8月9日在网站上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修改稿,对照此前2006年发布的版本,新办法对境内企业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所放松。根据新办法,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有所放松,去掉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权益性投资余额比例上限,增加了“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在境内机构设立中资银行的审慎性条件中,取消了旧办法中的“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同时增加了该企业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不得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条件。本报讯 (记者 蔡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