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外汇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4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发布。主要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2003年,外汇管理系统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努力完成年初工作会议的各项计划和安排,取得了显著成绩。概括起来,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继续完善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规范全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扩大结算及核销的币种范围,引导边贸结算进入银行体系;进一步取消部分进口备案类别,提高凭保函办理的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限额,便利企业经营。
放宽部分外汇账户限额和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进一步扩大企业外汇收支的自主性允许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企业全额保留外汇。制定提高企业外汇账户限额的新方案,在2004年一季度出台。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中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进行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帮助跨国公司解决由于境外代垫或分摊产生的非贸易费用支付问题。个案批准三家跨国企业对外委托贷款,累计达4.2亿美元。
规范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切实满足个人经常项目合理用汇需求提高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出境购汇指导性限额和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扩大供汇范围,允许外币信用卡境外消费后购汇偿还,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研究起草了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措施,2004年推出。
继续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简化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手续,取消外汇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主体缴纳汇回利润保证金的要求,并清退已缴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由原来的6个省(市),增加到14个省(市),试点地区境外投资购汇总额度达19亿美元。自11月起,允许试点地区投资主体经核准后向境外汇出项目前期资金。
有选择分步骤地开放证券投资,拓宽资金流出流入渠道规范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FII)的外汇管理操作,密切跟踪,及时调控。到2003年底,会同证监会共批准境内11家商业银行为托管人,批准10家境外机构投资额度共17亿美元,到2004年1月31日累计汇入金额14.6亿美元。继续深化对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的研究,重点探索了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对外证券投资,以及引进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等问题。
开展收汇、结汇专项大检查,进一步整顿规范外汇市场秩序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合规性的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了违规操作,对投机性资金起到了威慑作用。通过检查,为全面掌握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情况,完善相关管理政策提供了依据。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初步建立了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在重点地区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捣毁有组织的“地下钱庄”和外汇黑窝点,严厉打击了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改进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监测预警体系,积极培育银行间外汇市场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开展国际收支申报核查。正式运行国际收支风险预警系统,按季对中国国际收支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试点银行和业务范围,延长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时间,允许双向交易。正式编制人民币多边和双边汇率指数,建立出口换汇成本监测制度,规范和完善边贸和外汇黑市监测,进一步健全汇率调控机制。
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经受了考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03年国际债券市场利率走低且波动剧烈,美元大幅贬值,而央行购汇逐月增加,储备经营压力显著增大。对此,国家外管局严格执行授权,按投资基准采取积极的经营措施。适时提出优化储备货币结构方案,拓展投资领域,加大投资分散力度。以投资基准管理为核心,完善决策体系。健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灾难备份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为储备经营提供各种强有力的保障。2003年,储备经营收益超过了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考核指标,储备资产保持了安全、优质和充分的流动性。
支持香港银行试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引导在港人民币有序回流从2001年开始,就进行有关调研、论证和准备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4年起为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提供清算安排。这对于便利两地经贸和人员往来,促进经济相互融合,引导人民币有序回流,维护香港金融的繁荣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到香港各界普遍欢迎。
顺利完成外汇储备向试点银行的注资工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试点创造有利条件国务院决定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为其补充资本金。2003年底,通过资产划拨、一次到位的办法,完成了向两家试点银行的注资,对储备经营及国内外金融市场都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宣传到位,各界反映总体积极。两家试点银行在国家注资后,全面启动了财务重组和内部改革,机制转换的步伐明显加快。
2003年中国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继续呈现净流入态势。国际收支经常项目顺差459亿美元,增长30%;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527亿元,增长63%;净误差与遗漏在贷方,为184亿美元,占国际收支口径货物贸易总额的2.21%。全年银行结售汇顺差1000多亿美元,比上年几乎翻了一番。到2003年底,外汇储备余额4033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1168亿美元,是中国外汇储备增加最多的一年。如果把向试点银行注资的因素考虑进来,2003年外汇储备增加将更多。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2003年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平均为1比8.2770,与上年基本持平。但因美元在国际市场上走软,人民币对主要贸易伙伴的平均汇率比2002年末下浮了5.9%,比2001年末下浮了12.2%。
2005年年末国家外汇储备达到8189亿美元,比上年末增加2089亿美元。2005年7月21日,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8.0702,比上年末升值2.56%。200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统计显示,当年3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8751亿美元,同比增长32.8%。
2006年4月,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培育外汇市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调整六项外汇管理政策。
具体政策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
三、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额度之内,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购汇并申报用途;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
四、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五、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
六、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分项组织实施。同时,密切跟踪分析国际收支形势,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切实防范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