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有关部门获悉,日前,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结果: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对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成都天府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2月1—5日组织成都旅游者李某等3人赴三亚旅游,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签约地点等事项,且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旅游业务委托给海南牵手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者 王月婷 赵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