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时间:2011-08-29 13:13   来源:《北京日报》

  挖掘传统道德的时代新内涵

  周桂钿

  孝道是家庭和睦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孝道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世界和平都是有重要意义的。孝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需订什么协议。

  1998年国家民政部等六部委就在人民大会堂表彰九百多名敬老好儿女,许多地方都在相继表彰宣传24孝星,北京市表彰了万名孝星。最近几年,中央文明办等部委大力宣传表彰全国孝老爱亲模范,引起的社会反响很好。

  《孝经》上说:孝是“至德要道”,最重要的道德。对小孩的教育要从孝的教育开始。《孝经》上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身体是父母给的,保护好身体,就是最初的孝的表现,打架斗殴,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而拼命,都是不孝的表现。“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所谓“终于立身”,就是在社会上要充分体现自己的生命价值,要在为人民服务方面做出成绩。这可以算是“孝”这种传统道德的一种新的时代内涵。过去认为儿子要一切听从父母,才是孝顺。孔子、孟子、荀子他们都认为父子之间是对应的关系,所谓父慈子孝。荀子将父子的对应关系归纳为:“从义不从父”。父亲的说法符合义的,就实行,不符合义的,就要劝导。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见义勇为的“常态”与“异态”

  肖群忠

  “见义勇为模范”是全国道德模范五种类型之一,人们看到的往往是见义勇为的“异态”,所谓“异态”也就是特异、特殊社会生活情景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它一方面是指与坏人坏事、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一方面是指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实际上,见义勇为不仅包含其异态,它还应该有其常态,即:日常、恒常、普遍的生活状态中的为所当为。

  在日常生活中,在宽泛的意义上,一切为其所当为的事都是义行义举。所谓仁以爱人,义以正己。对他人和社会积极尽自己的义务,遵守社会规则与秩序,维护社会公正,这都是义的常态。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生活中也常常会出现身与仁、生与义的严重冲突的特异状态,但这毕竟是少数。见义勇为应是常态与异态的统一。

  在现代社会,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比如乘车自觉排队,行路或开车都能遵守交通规则甚至还能自觉尊人让人,如果再进一步,不仅自己自觉遵守,还能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设施,那就是一个见义勇为的好公民。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德良俗,就更是见义勇为。比如,前不久,媒体曾经报道这样一件事:一个老太太在马路上摔倒了,一个小伙子从前面很远退回几十米将老人扶起并送其到医院医治,结果后来却被这个老太太和家人子女告到法院,多亏有一位当时在现场的目击者,一位在外打工的小伙子看到相关报道后,自费不远千里回去作证,才使这位学雷锋的小伙子得以自清,免受法律追诉,我认为,这两位小伙子都是见义勇为者。前者履行了其作为公民的助人的积极义务,而后者则履行了维护社会正义、公德良俗的义务,他们的“勇”不仅是一种体力之勇,更是一种精神之勇。

  近年来评选道德模范,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特异生活状态下的义举,如救落水儿童,与抢劫犯、流氓犯做斗争救人救财,在出现交通车祸时挺身而出救儿童等等,这无疑都是对的。但还要进一步,既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异态,同时一定要注重“见义勇为”的常态。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编辑:王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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