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影分级处理办法

时间:2009-04-13 16:32   来源:中国台湾网



  经检查核定准演之电影片分为下列四级:

  一、限制级(简称“限”级):未满十八岁之人不得观赏。

  二、辅导级(简称“辅”级):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不得观赏。

  三、保护级(简称“护”级):未满六岁之儿童不得观赏,六岁以上十二岁未满之儿童须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伴辅导观赏。

  四、普遍级(简称“普”级):一般观众皆可观赏。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少年及儿童观赏者,列为“限”级:

  一、描述吸毒、贩毒、抢劫、绑架、杀人或其它犯罪行为情节细密,有诱发模拟作用者。

  二、有恐怖、血腥、残暴、变态等情节且表现方式强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动作、影像、语言、文字、对白、声音表现淫秽情态或强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耻或厌恶者。

  电影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儿童观赏者,列为“辅”级:

  一、涉及性之问题、犯罪、暴力、恐怖、玄奇怪异或反映社会畸型现象,对于儿童心理有不良影响者。

  二、有亵渎、粗鄙字眼或对白有不良引喻者。

  电影片内容无上两条所列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同观赏者,列为“护”级:

  一、涉及性问题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观者。

  二、涉及打斗、窃盗、惊悚、玄奇怪异或反映社会畸型现象,对于儿童心理非必然有不良影响者。

  电影片之内容适合一般观众观赏者,列为“普”级。

  无渲染色情之裸露镜头,得视剧情需要,列入“限”级、“辅”级、“护”级或“普”级电影片。

  “限”级之电影片预告样片、非宣传电影片之广告片,不得于映演“普”级、“护”级或“辅”级电影片时放映。

  “辅”级之电影片预告样片、非宣传电影片之广告片,不得于映演“普”级或“护”级电影片时放映。

  “护”级之电影片预告样片、非宣传电影片之广告片,不得于映演“普”级电影片时放映。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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