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6月16日消息 台“司法院大法官”15日作出了有利于陈水扁的“释宪”,认为其享有“机密特权”。由于台检方在侦办“公务机要费案”以及台北法院审理该案时,屡次受到陈水扁方面以保护“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台媒认为,此次“释宪”可能对该案造成极大的影响。国亲两党则对此表示遗憾,认为“大法官”没有作出公正的“释宪”。
据台媒报道,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5日作出解释,认为依“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台湾地区领导人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得抛弃;也享有“机密特权”。但至于什么是“机密”,要看台湾地区领导人如何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定义。台“大法官”也认为,台湾地区领导人依“机密特权”,就“机密事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享有“拒绝证言权”,同时也可以在“拒绝证言权”范围内,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的权利。
今年1月25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公务机要费”期间,被检方认定犯有贪污罪嫌的陈水扁指使副幕僚长卓荣泰向台“司法院”提出“释宪”声请,同时声请暂时处分,请“司法院”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停止诉讼程序并废弃开放阅卷的裁定,以拖延阻碍“公务机要费案”的审理。而“机密”也成为该案被告律师抵制检方和法院阅读相关证据文件的借口。
如今陈水扁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司法解释”,台湾TVBS电视台指出,“大法官”的“释宪”,对于“公务机要费”的审理可能造成影响;首先是检察官起诉时认定陈水扁是共同正犯,和“大法官”认定台湾地区领导人不得被以犯罪嫌疑人侦讯有所抵触,另外针对机密文件部分,“大法官”认定,台湾地区领导人有权决定不公开,审理期间也随时可以送交核定为机密,这对“公务机要费案”的审理,相关证据的调阅,都可能造成极大的影响。
据台媒报道,对于15日的“释宪”,国民党秘书长吴敦义当天傍晚对“大法官”没有勇气作出公平、公正的“解释”表示相当遗憾。吴敦义认为,日前有人认为,“大法官”可能不敢作出对陈水扁不利的解释,原因是“大法官”们任期届满,都想利用机会,争取出任“司法院长”的机会,如今看着“大法官”解释,果真令人有此感觉。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集人傅昆萁15日晚间也召开记者会指出,遗憾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的解释。
此外,针对台“大法官”认为台湾地区领导人享有“刑事豁免权”,除其涉犯“内乱罪”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暂时不能为刑事上诉究,台湾联合新闻网报道指出,这并非完全不适用“刑法”或相关“法律”之刑罚规定,故为一种“暂时性之程序障碍”,而非台湾地区领导人就其犯罪行为享有实体之免责权。也就是说,陈水扁如有犯罪嫌疑,在其被“罢免”、“解职”或卸任后仍必须被“依法”追究。 (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