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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公投论”于情于理于法三不通
 
 
  来源:      日期:2002-10-08 13:01

 





八月三日,陈水扁在拋出“一边一国”论的同时,宣称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便在“有需要的时候”决定“台湾的前途、命运和现状”,实际上把“公投立法”当作其落实“一边一国”的具体措施与手段。之后,在岛内外强大的压力下,陈水扁声称自己并非要搞“台独”,外界的解读是“过度简化”与“误会”,“公投立法”的本意是“基于自卫的、自保的、被动的”目的,而非要改变现状。陈水扁的这番言论,完全是罔顾历史事实、毫无法理依据的狡辩。

“住民自决”的“住民”系“台独”分子杜撰,国际法从来不予承认

“公投”与“台独”紧密相连,如同一张钱币之两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几乎就在“台独”出现的同时,岛内外分裂势力即开始提出“住民自决”与“公民投票”的主张。岛内首次公开提出“自决”主张的是台湾基督教长老教会。一九七一年十二月,该会发表《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声称“人权是上帝所赐与,人民有权利决定他们自己的命运”。一九七七年八月,该会总干事高俊明等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台湾的将来应由台湾1,700万住民决定”。

民进党成立后,立即将“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列入党纲。一九八八年四月,该党“四一七决议文”称,“任何台湾国际地位之变更,必须经台湾全体住民自决同意”。一九九一年十月,民进党通过“台独党纲”,公开鼓吹“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暨制订新宪法,应交由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从此以后,“公投”即成为岛内外分裂势力追求“台独”的主要手段。

为什么“台独”分子不再强调“住民自决”?一是因为“住民自决”隐含着“可统可独”的意涵,而“公民投票”则与“台独”直接挂钩,是“台独”主张的公开化与发展;二是因为这一主张太过荒唐,连那些所谓的“台独理论家”们都觉得实在站不住脚。

“住民自决”中的“住民”系“台独”分子的杜撰,国际法从来不予承认。由于“住民”本身的法律概念含混不清,大至一个省份,小到一个乡镇,都有其“住民”,不能构成一个民族,更不代表全体人民,如果只要“住民自决”就可实现“独立”,这个国家必将四分五裂,就会出现连澎湖都可决定是否“澎独”的怪事。

“住民自决”实际上是由偷换“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而来。“民族自决”源自美国总统威尔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提出的“十四项和平计划”,意指受压迫的民族脱离压迫它的其它民族,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这后来发展成国际法的重要原则,现在国际社会中有关“自决”都是指这种“民族自决”。根据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自决”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殖民地、托管地、非自治地区以及那些被其它民族国家兼并、原来就是独立的民族或国家。很明显,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不仅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历史事实,而且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在国际法上这一法律地位都是明确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毫无依据,加上两岸人民同是炎黄子孙,台湾也就根本不存在进行“住民自决”的前提。

“公民投票”决定台湾前途缺乏事实与法理依据

一开始,“台独”分子提出“公民投票”是把它作为“住民自决”的表达方式,但后来越来越将侧重点放在“公投”本身上。老牌海外“台独”组织“台湾人公共事务协会”(FAPA)明确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实现“台独”,并在美国积极游说,推动美参院外交委员会于一九九○年通过“台湾前途公民投票案”。同年七月,海内外“台独”势力联合成立“公民投票基金会”。十一月,FAPA创会会长蔡同荣发起成立“公民投票促进会”,开始在岛内鼓动“公投”,为自己赢得了“蔡公投”的名号。一九九一年,该会伙同民进党在岛内大肆鼓吹“公投”,进行各种造势活动。民进党通过“台独党纲”后,“公投”更成为“台独”势力追求建立“台湾共和国”的主要手段。

但是,跟“住民自决”一样,“公投”决定台湾前途也是没有事实与法理依据的。按照国际法,“公民投票”(plebiscite)指被压迫的少数民族,属地、主权不确定区域或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应否独立成一个国家,或归属那一国,但不能损害主权国家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很显然,无论按照哪一种情况,台湾也没有通过“公投”搞“台独”的理由。

“台独”势力推动“公投”一个常用的借口就是民进党“台独党纲”中所谓的“国民主权”,或陈水扁所标榜的“民主”与“人权”。这其实是故意模糊概念,混淆视听,煽动岛内民粹。“国民主权”意即一国的权力属于该国人民,通常又称“人民主权”,确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人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台当局施政所依据的现行“宪法”也是一个中国。无论是按照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而不是仅属于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地方性的公投只能决定地方事务;主权的行使只能由代表国家的中央政府进行。因此,即使按照“国民主权”原理,决定台湾前途的也只能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全体中国人民,而不应该由少数人片面决定。

“公投入宪”没有出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民进党在不断鼓吹“公投”的同时,还通过“立法院”和“国大”积极推动“公投”的“立法”与“入宪”活动,并把“公投入宪”、“公投立法”视为“拒统求独”的“最有力武器”、“悬在中共头上的一把利剑”。

一九九一年三月,民进党部分“立委”拋出第一部“公投法草案”。第二年,蔡同荣又提出了另一部“公投法草案”,明列其适用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区划变更案”与“国家前途定位”等,并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在“立法院”内通过一读审议。

随着李登辉逐步背离一个中国原则,台当局在“公投入宪”问题上开始出现了变化。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的“国发会”上,国民党与民进党达成“人民得就全国性事务行使创制、复决权”的共识,实际上为民进党的“公投入宪”打开了缺口。一九九七年五月,正值香港回归前夕,台当局推动第四次“修宪”,民进党主张“将公民投票条款纳入宪法,加速修宪”,把“公投入宪”作为该党“修宪”的底线。

随着岛内外形势的变化,民进党为了争取中间选民、早日走向执政,开始推动“台独转型”。“公投入宪”渐趋沉寂。在去年以来台当局策动此次“修宪”的过程中,民进党没有再将“公投入宪”列入预案。

“公投入宪”没有出路,除上述原因外,还由于它存在着两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其一是“公投”用法混淆,且与台现行“宪法”精神相抵触。“台独”分子意识到搞严格意义上的“公投”没有法理依据,便故意扩大“公投”外延,将它变成一种接近于“公民以投票来表达意见”的意涵。但按照台现行“宪法”,民众享有创制、复决权,但其适用范围不能涉及“中央层级”和“修宪”,更不能“违宪”及损害“国土完整”。创制权(initiative)指主权确定的国家,公民得以法定人数的签署提出议案,或经议会表决,或径交全体公民表决确定为法律的权力;复决权(referendum)指主权确定的国家,公民对宪法修正案或国会所通过的法律,依据宪法规定或经一定数额的选民申请,由全体公民复决后始生效力。两权与严格意义上的“公投”有联系,也有明显区别。其二是“公投入宪”是一种“修宪”行为,通过门槛很高,民进党自知实力不足,单凭自身力量无法完成这一高难度的任务。

“公民投票法制化”是极其危险的动向

正因如此,“台独”势力开始另寻出路,逐渐将重点转移到难度较低、现实性强的“公民投票法制化”上。

如前所述,民进党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即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国民大会”鼓噪“公投入宪”,另一方面也通过“立法院”推动“公投法”。迫于民进党的压力,台“行政院”早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即通过了“内政部”起草的“创制复决法草案”,但对于其适用范围限制较多。民进党对此并不满意,仍坚持要用“公民投票法”的名称。二○○一年一月,民进党在明知“核四公投”结果肯定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释放出年底“公投”决定“核四”去留的信息,要求将“公投法”列入“立法院”的优先项目,企图借机让“公投法”过关,开创岛内就重大议题进行“公民投票”的先例,为“台独公投”铺路。但由于泛蓝阵营坚决反对“核四公投”,而民进党“立委”总数在“立法院”不足三分之一,实力明显不足,因而无法如愿。

二○○一年十一月,陈水扁以“国会”改革为借口,主张在“立法院”通过“公投法”,再次吹响了“公投立法”的号角。今年,台“内政部”将“创制复决法草案”正式送交“立法院”审查。而蔡同荣也在“立法院”推销其“公投法草案”,并获得超过“立法院”半数“立委”的联署。

与此同时,陈水扁私下不断强调“公投法”的急迫性与必要性。七月下旬接任民进党主席后,陈水扁在党内高层会议上提出了“公投立法”的议题。在陈水扁“8.3讲话”的当天,台“行政院长”游钖堃即称,支持“公投立法”是台“行政院”的一贯立场。陈水扁的嫡系、台“内政部长”余政宪也称将全力“配合立法”。蔡同荣更是欢欣鼓舞,声称将会与陈水扁见面,具体商谈如何推动。

但仅过了一天,余政宪又改口声称不会推动“公投立法”,其理由即是“公投法”处理的部分问题已经“超越宪法层次”,行政部门不易推动。民进党也开始降低调门,强调“公投立法”并不迫切,其性质也是“被动防御”的。在岛内媒体高度关注下,陈水扁为避嫌疑,也未与蔡同荣会面。这显然是外界的压力所致。

“创制复决法”若获通过,将是走向“台独公投”的危险讯号

从法理上看,“公投立法”的最大障碍自然是所谓的“超越宪法层次”,根本没有“法源”依据。但从岛内政治现实看,只要时机出现,台当局是根本不会顾忌守不守“法”的,而且“公投立法”的门槛较低,只需半数“立委”同意即可,民进党当局有此实力,因而一切实际上仍取决于陈水扁的意愿。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独”势力的长期煽动下,在李登辉、陈水扁等不断以“人权”、“民主”为幌子进行误导下,岛内许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开始逐渐接受“公投立法”的主张。在此情况下,国民党、亲民党虽然反对决定统独的“公投法”,但对于“创制复决法”却并不排斥。

从近期来看,由于“公投立法”具有高度敏感性,将会对两岸关系造成重大破坏,陈水扁尚不敢明目张胆地予以推动,但绝不会放弃,仍会伺机而动。另一方面,台当局将会加快“创制复决法”的“立法”进度,让它早日通过。虽然从目前来看,即使“创制复决法”过关,其适用范围也会设有“限制条款”,不能决定“统独事宜”,但一旦通过,即意味着“台独公投”的一次突破,可以视为“渐进式公投”的一步棋。其道理在于,其一,“创制复决”与“公投”本身就有联系。民进党内所谓的“台独理论大师”、该党政策会执行长林浊水即引经据典称二者可以“互相解释”;其二,“台独”势力今后可以继续“修法”,删除对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将它变成没有“公投”之名的“公投法”。

海内外中国人必须擦亮眼睛,认清“公投”与“台独”之间的关系。“公投”决定台湾前途没有任何事实与法理依据,任何形式的“公投”都是对祖国统一的严重挑衅,将会大大压缩和平统一的空间。台当局如若一意孤行,就是一步步将台湾民众推进战争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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