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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柳河农信社给死人贷款 村民被冒名担保贷款5万

2014年12月17日 15:04:00 来源:法治周末 字号:       转发 打印

  法治周末记者 刘立民

  发自吉林柳河

  2014年12月14日,不顾雪后道路光滑,王选忠驱车近百公里,从吉林通化市赶到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农村信用社,查询自己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

  “给,你看看。”隔着柜台上厚厚的玻璃,信用社业务员把一份借据贴在玻璃内侧,借据显示,2006年4月25日,王某富贷款5万元,担保人为“王选忠”。王选忠只瞥了一眼,便肯定地说道:“这绝对不是我的字体,我不认识借款人王某富,更没有为他提供担保。”王选忠认为这是冒名担保。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记者随后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上清晰地看到,王某富已经于2003年7月因病死亡。

  也就是说,王某富去世两年九个月后,凉水河子镇农村信用社又出现了他的5万元贷款。

  莫名的信用“可疑”记录

  王选忠的原籍为吉林省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德胜堡村,现住通化市。2014年7月,他筹资入股一家化肥企业,成为通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通化化工)法定代表人。

  2014年1月18日,死亡3人的一场爆炸事故,险些将通化化工拖入绝境。王选忠接管后,经过整顿注资,工厂终于恢复生产,然而,又一个隐形的坎儿出现在王选忠和通化化工的面前。

  通化化工原有1亿多元的银行贷款,每年还旧贷新,“倒贷”运营。今年10月,一笔2000万元的贷款到期后,按照惯例,通化化工拆借资金还清了本息,当与银行办理同等数额的新贷款时,被告知法定代表人王选忠有信用“可疑”记录,贷款不能发放了。

  “当时我就蒙了,怎么也想不起还有哪个人的贷款未还清。经过查询,有两笔5万元的对外担保信息,都出自柳河县农村信用社”。

  王选忠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笔是王某富2006年贷款5万元,自己没有任何印象;另一笔是为徐新奎担保。2006年8月,徐新奎在姜家店信用社贷款5万元,可是这笔贷款在2010年就由王选忠代还了5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信用社当时表示“两清”了。事实上4年间信用社也从未向他追要剩余的利息,怎么又出现“可疑”的信用不良记录?

  为此,王选忠曾到柳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找负责人交涉,要求删除“可疑”记录,没有结果,11月27日,王选忠向柳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王选忠到凉水河子镇农村信用社调取担保信息时,法治周末记者跟随暗访,信用社工作人员非常谨慎:“你起诉了信用社,我们不敢擅自做主。”王选忠填写了查询单并提交了身份证,要求查看王某富2006年4月这笔贷款的合同和借据。

  时过境迁,8年间凉水河子镇信用社已更替了数位主任,王静孜是现任信用社主任,他表示什么也不清楚。在多次向领导请示后,他才让业务员找出借据,隔着玻璃让王选忠看了一下。

  《死亡注销证明》显示,王某富生于1950年10月,卒于2003年7月,是凉水河子镇凉西村八队人。王选忠表示从不认识此人。

  信用社的“诚信”

  “我们也以为这笔贷款结清了,谁知道惹这么大麻烦。”在姜家店乡复兴屯徐新奎的家中,徐的母亲王桂芳快人快语,承认这笔贷款是她陪姜家店信用社的人一块找王选忠谈的。

  “2010年夏的某一天,信用社的人上门催贷款,我说我们还不了,去找担保人吧,就和信用社的一位姓窦的主任及一名信贷员来到通化。”王桂芳说,在王选忠的米业公司,当时计算的利息为3.7万元,毕竟王选忠未使用这笔款,都让他还有些不公,经过三方协商,最终信用社同意只还本金和1万元利息就算结清,当时皆大欢喜,信用社的人拿走了6万元现金。王选忠还留他们吃了饭。

  米业公司的仓库保管员白宝春也向记者讲述了“还款”时的情景:“我老公承包了公司的食堂,请他们吃饭时我在旁边服务,为了表示感谢,王总还让我从仓库里拿了4瓶好酒送给信用社的人。”

  “但是,他们现在全都不认账了。”徐新奎说,王选忠起诉农村信用社后,信贷员又找上门来,说利息只是缓交,并未清账。“可未清账为什么4年多时间不来催收?他们最应该知道诉讼时效的。”

  “工作中出现瑕疵,信用社领导不是以诚相待,认真解决问题,而是想着如何自圆其说,甚至报复投诉人”。王选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提起诉讼后,信用社的人竟然跑到他母亲的家中,追要他父亲在世时的贷款,而这笔贷款早在2012年6月王选忠就已替父亲还清。

  记者看到一份贷款说明材料,其内容为:“2006年凉水信用社为了完成存款任务,在通化动员了约3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条件是按存款的50%向他们发放贷款,(按照约定,信用社发放给)德胜村王明仁等12户村民45万元,后期再申请贷款时,因无合乎条件的贷户,所以我社未按约定继续发放贷款,贷户因信用社失信,始终未还贷款,现经做工作,贷户还本金45万元,报联社同意上述做法。”落款签字为车成录和杨林弋,时间为2012年6月1日。

  据了解,王明仁是王选忠的父亲,在2006年与人合伙承包一项电梯安装工程,和信用社达成意向后,自己贴息为信用社拉存款,得到45万元贷款后便交了定金。由于信用社的违约,王明仁等人不能继续施工,不但损失了定金,还亏掉贴给储户的一大笔利息。

  2009年,王明仁去世,信用社还在追要45万元贷款,为了不让母亲受惊扰,王选忠替父亲等12个贷款户偿还了贷款,条件是只还本金。书写贷款说明的“车成录”是放贷时的凉水河子镇信用社负责人,落款“杨林弋”为收贷时的负责人。

  法治周末记者向有关人员证实了这份“贷款证明”材料表述的事实,但他们不便透露姓名,“毕竟还端着信用社的饭碗”。

  2014年12月15日上午,法治周末记者来到柳河县信用合作联社采访。办公室主任刘明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理事长外出开会了,有什么事情可以告诉他,他再向领导汇报。

  记者就采访中了解到的情况向刘明亮做了反馈,尤其是死人贷款、催收贷款有无证据、信用社以贷揽存及信用社失信等问题。

  刘明亮做了记录,记者请柳河信用联合社于第二天上午10点以前作出答复,并向刘明亮提供了电子邮箱。

  然而,截至12月16日上午12时,柳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没有任何反馈。

  王选忠表示,两份信用“可疑”记录将通化化工和他个人拖入信用危机,通化化工还有上亿元贷款相继到期,如果不能顺利“倒贷”,刚刚起死回生的化肥厂将再次面临停工倒闭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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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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