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轻判
送女儿入院抢救
被判以最低刑期
庭审中,徐文辉的辩护律师为他做了两点辩护意见,认为徐积极送女儿就医,有自首情节;并且作为亲女,徐文辉的行为有别于其他故意伤害案,对此法院均予以驳回。
对于自首情节一说,法院认为,徐文辉的女儿死亡后其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火化证明,但没有对公安民警如实反映女儿的死因,是被动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辩护律师认为徐文辉夫妇太忙没空照顾女儿导致本案发生,法院也没有采纳。法院同时认为,案发后徐文辉夫妇及时送女儿到医院抢救,可以对徐文辉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徐文辉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刑10年。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刑期在十年以上,这意味着徐文辉被判了最低刑期。
律师异议
以“虐待罪”论处
似乎会更为妥当
全国十大刑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8月1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做法“非常正确”,但罪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妥。
张青松说:“我个人觉得这个罪名不妥,如果适用刑法第260条《虐待罪》中的‘虐待家庭成员罪’则更妥。”该案的主题要件与该罪名符合(“父女、母女”家庭关系),在客观要件这个层面上也符合“长期性、经常性的特点”。
“这个孩子是经常性被殴打、捆绑、限制自由,这更为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因为他父亲不是单纯地突然故意殴打致人死亡。”张青松解释,故意伤害罪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的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侵害。
张青松说,如果认定虐待罪,那么被告人最高将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记者 常思雯 通讯员 廖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