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以后台湾的行政区划
时间:2005-11-21 14:23 来源:
1945年10月台湾正式归还。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考虑到地方自治的需要,乃将日本统治时期的五州三厅,改为八县,并将日本统治时期的11市改为9省辖市、2县辖市。九市:台北市、高雄市、屏东市、嘉义市、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彰化市、新竹市。八县:台北县、高雄县、澎湖县、台中县、台南县、新竹县、台东县、花莲县。
1949年,国民党“中央政府”迁至台湾,于1950年9月将原“行政”区划又作调整:析台中县设彰化县、南投县;析台南县设嘉义县、云林县;析高雄县设立屏东县;析新竹县设立苗栗县,析新竹县设立桃园县,析台北县设立宜兰县;裁新竹市入新竹县;裁嘉义市入嘉义县;裁屏东市入屏东县;彰化市裁入彰化县。当时台湾划为5个省辖市、16个县、1个管理局,6个县辖市、234个乡、78个镇。
1967、1979年先后升台北、高雄为“院辖市”。台湾“行政”区域有2个“院辖市”,3个省辖市、16个县,15个县辖市。
1982年析新竹、嘉义两县设立新竹、嘉义两省辖市。
台湾现行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乡三级。省、县(市)称为省、县(市)政府;乡镇县辖市,称为乡镇县辖市公所。目前,除台湾省外,设“院辖市”(或叫“直辖市”)2个:台北市、高雄市。省下设16个县:桃园、台中、彰化、南投、云林、嘉义、屏东、花莲、台东、台北、新竹、台南、高雄、澎湖、宜兰、苗栗;5个省辖市: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基隆市、嘉义市。
(来源:行政区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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