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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台湾当局“法律”概况

时间:2008-03-14 13:34   来源:SRC-423

 

  “法律体系”

  今“中华民国”台湾当局所依据的“法律”为“大陆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为“法治”基础,与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不同。就认定上,“中华民国台湾”与“中华民国大陆”地区原同属同一“法域”,因为国共内战,长期形成两个“法律”不同的地区,因此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台湾解严后,台湾当局频以制定“新法”(如“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及“修法”等方式,试图解决此问题。

  今台湾地区的“法律”除了当局的“中华民国宪法”及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其规定。若细分,依台当局“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条的规定,今台湾地区“法律”的名称可分为4种:“法”、“律”、“条例”、“通则”。

  法院体系

  台湾并没有正式设置的“宪法法院”,但有性质相同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台湾采用的“违宪审查制”为“集中审查制”,只有由15位大法官所组成的大法官会议有权依声请解释“宪法”(含“法律”、“命令”)、宣告“法令违宪”无效、审理“政党叛国”的解散案件以及正副“总统弹劾”案件。

  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采取三级三审制;但选举诉讼或是叛乱等重大犯罪案件,则采取二级二审制度。

  普通法院体系按照正常诉讼程序,依序为:

  地方法院:台湾共设置21个地方法院,原则上为一县一个地方法院,设于“院辖市”、省辖市的地方法院通常管辖至外围县。

  高等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设于台北市,并设有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莲四个分院。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设于台北市。

  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采取二级二审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为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管辖法院,目前设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设于台北市。

  依台当局“军事审判法”的规定,军事法院分为最高军事法院、高等军事法院以及地方军事法院,除最高军事法院应设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台当局“行政院国防部”视部队任务需要设置。

  检察体系

  在各法院设置检察署,分为最高法院检察署、高等法院检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检察署,各置检察长和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察与起诉。虽然检察署均附属法院设置,但检察体系独立于法院体系运作,不受法院的指挥管辖。

  检察体系的最高首长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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