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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据之前法律史

时间:2008-03-14 13:26   来源:SRC-423

 

  台湾史前时期

  除了成文法律外,依现今文献考古所知,最早出现的台湾法律,乃是南岛民族一支的台湾原住民族内的不成文法律。根基于部落族群习惯法的该台湾原住民法,主要精神为遵从长者及社会习惯,对于不法行为人以口传方式施行驱离、体刑、剥夺财产等刑则,另外也有依据神明指示为主的神判举措,值得一提的是,史前的台湾原住民法律鲜有死刑之举。

  台湾原住民法律施行时间不明,直到17世纪前后,由荷兰殖民时期夺取部分法律施行范围后就迅速丧失其约束力,不过即使到了现代,台湾原住民区域中,此种习惯法仍有小部分影响力。

  荷兰殖民时期

  荷兰殖民时期的台湾“法律”来源,绝大多数是由荷兰在台当局制定、以各种契约为主轴的不成文“律法”。这些契约,让只占台湾人口百分之一的荷兰人统治及决定所有台湾事务。着重于商业的“律法书”仍有一定的公平性。实行对象除了荷兰人之外,尚包含最大族群的台湾原住民以及第二大族群——组成各类型协商委员会的大陆人。对台湾统治者荷兰行政长官而言,制定“法律”则是为了贸易与农业的迅速发展。

  郑氏王朝

  延平郡王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实行休养生息,但是立法严厉,犯者无赦。后继承者郑经仍沿袭旧规,设刑宫理讼狱,遵用明律。

  清朝时期

  清朝时期的台湾法律,除治权未及蕃地外,其律法乃根据大清律。其立法精神依据开首的《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所记载,乃是以《明律》作参考,以汉人习惯法为准,其特点是“集解附例”,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据。之后,历经雍正及乾隆的修订,成为量刑不一的“务期求造律之意,轻重有权,尽谳狱之情,宽严得体”。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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