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宪法”规定:“考院”为“国家最高考机关”, 掌握考试、任用、铨叙、 考绩、级俸、升迁、褒奖、 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 “修宪”后,“考试院”的权限有: (1)考试; (2)公务员之铨叙、保障、抚恤; (3)公务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等权。
考试,包括公务员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公务人员考试,可分为高等考试、普通考试、特种考试、升等考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及外国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 。公职候选人,虽然不举行正式考试, 但也要实行监复考试,以审定候选人资格;只有经监复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才有资格参加公职候选人的登记。
任用,不仅包括公务人员,公营事业人员的任用,而且还包括“立法”、 监督、 各级“民意机关”的事务人员的任用。虽然任用权属于其“总统”或主管机关,但任用资格需要由“考试院”铨定;如果“考试院”发现被任用者不合法定资格,可报请“总统”或主管机关给予降免,以为纠正和补救。
铨叙,是对有关公务人员以何种资格须授何种职级官阶的审核工作,使其才、职相称,年资与经验相匹,并符合其法律的规定。
考绩,是对公务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评定,以为其升降奖惩的参据。
级俸,是对公务人员任级及给俸进行审定,以保证其工酬相应。
升迁,是公务人员的官阶晋升,职务调动。
保障,指对公务人员的身份保障,或称职位保障。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免职。
褒奖,指对公务人员服务成绩优良或良好事迹者给予奖励。对公务员的褒奖、惩戒行政事项,一般由“考试院”负责。
抚恤,指对公务员死亡、 在职积劳病故、 或意外死亡者,给予其遗族一定的抚恤金。
退休,指对公务员届满一定年龄、服务有一定年限、或因年迈体衰,心神丧失,身体残疾,不能胜任职务,给予退休金以养天年。
养老,指对公务员年老体衰,给予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