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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的组成、任期与考试原则

时间:2006-01-12 13:33   来源:中国网

  原“宪法”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 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 “修宪”后, 改为“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虽由“总统”提名,但应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1)曾任“考试委员”,声誉卓著者。(2)曾任典试委员长而富有贡献者。 (3)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有专门著作者。 (4)高等考试及格20年以上,曾任简任满10年,并达最高级成绩卓著,而有专门著作者。(5)学识丰富,有特别著作或发明或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

  “考试院”、“院长”、“副院长”、 “考试委员”任期6 年。

  台湾的公务人员,并非专指官吏,还包括公营事业机关的人员在内。公务员的选拔原则有以下几条: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考试应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考试应分区举行;公务人员非经考试及格不得任用。“修宪”后,有关按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原则,暂停适用。 

编辑:张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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