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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的会议、规则及其机构

时间:2006-01-12 13:31   来源:中国网

  “考试院”行使其职权,须通过“考试院会议”。“会议”由“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调部“部长”组织, “考试院”秘书长、 主任秘书、首席参事、“考选”、“铨叙”两部次长,均应列席会议;必要时“院长”得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备询。“考试院会议”主要讨论和议决关于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和养老等政策及有关重大政策。“考试院会议”每星期举行一次,须有法定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院长”或法定出席人员1/3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得改开秘密会议或召集临时会议。“考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以“副院长”为主席;“副院长”也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中公推1人为主席。 议案讨论终结时,主席应提付表决。表决方式由主席视议案性质, 并征询出席人员多数之同意决定,一般有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两种。经出席人员过半数同意能才能形成决议; 在可否同数时, 主席有权投决定性一票。出席人员对表决结果有疑问时, 得经1/3以上同意,提请主席再付表决。 对于决议案, “院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可以提出复议; 出席人员1/3以上联署或附议时,也得提付复议;但复议的动议,应于原案决议尚未执行,下次会议散会前提出之。复议案必须有法定出席人员过半数出席及出席者2/3以上同意, 方得决议。“考试院会议”形成的决议,由“院长”执行。

  “考试院”还每年召开“考试院工作检讨会议”。

  检讨范围主要是关于院秘书长及铨叙两部工作报告及检讨结果和关于中心议案;关于“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的提案。出席“会议”的有“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秘书长”、“考选”和“铨叙”两部“部长”、“次长”、“考试院”院部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及其他指定人员。

  “考试院”设秘书处,负责院内有关事项, 有秘书长1 人,其职为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另设两部三室,即“考试部”、“铨叙部”;会计室、统计室、人事室。同时还设有各种委员会:典试委员会、考铨研究发展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考铨从书指导委员会及考试院公报指导委员会等。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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