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上述四种主要职权的行使方式各不相同,各有一套立案监察的程序。“同意权”的行使属于“监察院会议”,先由“监察院”将“总统”依法提名的人选,交由全院委员审查会就所附送的履历证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再提交“监察院会议”投票。如果同意,还须由出席委员过半数议决才能有效。
纠举,是对“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违法失职时,不移送给惩戒委员会直接送给被纠举人的主管机关管理,如涉及刑事,直接送给法院办理。 纠举案须经其他监察委员3人审查决定。纠举与纠正不同,纠正案只对“事”而言,而纠举案是对“人”。纠正案指公务人员并无违法失职行为,而是由于事务措施欠当欠妥,其效果没有惩戒的效力。纠正对象限于“行政院”及其所属各部会。
“弹劾权”的行使方式是:当公务人员有违法或失职行为时,监察委员会根据取得的事实和证据,提议弹劾,并送交监察委员会九人以上审查,审查由监察委员轮流担任。如果必须弹劾,由“监察院”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法惩戒。弹劾又因被弹劾人身份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须经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提议,全体“监察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另一种是对“中央”和地方公务人员的弹劾,须有“监察委员”两人以上提议,九人以上审查及决定,就可提出弹劾案。
审计分为综合审计与普通审计。综合审计是对“全国”财政预算的审查,由“监察院”直接行使;普通审计又分为四种:监督预算的执行、核定收支命令、审核计算决算、稽查财政上的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权力由“监察院”审计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