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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地位和职权

时间:2006-01-12 13:19   来源:中国网

  “司法权”为五个“治权”之一。按“宪法”的规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握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惩戒”,此外,它还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民事诉讼审判权”。即关于民事上法律关系的纠纷,目的在于确定私权关系界限。民事诉讼的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各级普通法院。“刑事诉讼审判权”。刑事诉讼适用的范围是凡人民行为触犯“刑法”及其他一些特别刑事“法规”的行为。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 审判权属于“司法院”所属的各级普通法院。

  台湾的审级管理制度分三级三审制。所谓三级,台湾方面定之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所谓三审依其规定,不服地方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高等法院,不服高等法院判决者得上诉于“最高法院”, 是为终审。 由此可见,民事和刑事“审判权”,实际上是由其各级法院行使。

  “行政诉讼审判权”,指人民因受“台湾政府”的违法处分,致损害其利益,经依“诉愿法”提出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3个月不为决定时, 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

  “公务员惩戒权”。指公务员有违法、废驰职务或其他失职行为,由“监察院”或各院“部会”首长或地方行政长官,提出惩戒案于“司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其审查并作出决议,决议案由“司法院”呈请“总统”转令有关机关执行,或由“司法院”迳函被付惩戒人所在机关执行。

  对其所谓“宪法”的解释,以及“法律命令”的统一解释, 实际上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 对申请解释案,由“大法官会议”接受审查,并做出解释决议,由“司法院”公布。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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