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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组成及其运作

时间:2006-01-12 13:17   来源:中国网

  据“宪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大法官”若干人, 均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修宪”后,改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院长”综理“院务”及监督所属机关,经“司法院”召集有关方面陈述意见后,由各院“院长”组织委员会,并由“司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提出方案解决。“院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院长”任期6年。

  担任“大法官”其资历学历经历均应有崇高的威望和成就,要求颇高,如担任“大法官”的资格有下列五项之一者:(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而成绩卓著者;(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3)曾任大学法律系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 (4)曾任国际滶法官或公法学或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者; (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担任法官也规定须有下列资格之一;第一,经司法官考试及格者;第二,曾在“教育部”认可的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并著有讲义,经审查合格者。

  “大法官”任期每届为9年,“大法官”出缺时, 其继任人的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法官终身任职,除非受刑事处分,惩戒处分或经禁治产宣告为心神丧失或精神衰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否则不能免职。停职、转任或减俸,也得依据“法律”。根据1997年“国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 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2003年起实施。“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 其中8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4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8年。

  “司法院”原则每月举行1次“司法院会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 包括“司法院”“院长”、 “副院长”,值月“大法官”及“院长”视仪案性质商请出席的“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司法院”秘书长、副秘书长。此外,“司法院”各厅厅长、处长及“院长”指定的本院和院属各机关人员,得到席会议,“司法院会议”,由“院长”任主席,议决下列事项:(1)本院及所属机关的重要工作报告;(2)关于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 (3)关于施政纲要及概算事项:(4)关于本院发布的重要规则章程事项;(5)“院长”或出席人员认为应提出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由“大法院”组织召开的“大法官会议”每两周举行1 次,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其“法律命令”的职权。“大法官会议”由“司法院院长”任主席,除“大法官”为当然代表参加外,还邀秘书长列席会议。“大法官会议”接受申请解释案件应先推定“大法官”3人审查:应予解释的案件应提会议讨论。 “大法官会议”解释“宪法”, 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的出席并有出席人四分之三的同意方得“大法官” 总额过半的出席, 并有出席人过半数的同意,方得通过,可否同数时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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