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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院”

时间:2006-01-12 13:16   来源:华夏经纬网

  “司法院”系台湾当局的“最高司法”机关,主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对公务人员的惩戒审议等事项,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院长为主席,行使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下设秘书处、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第四厅、参事室、会计处、统计处、人事处、公共关系室以及各种委员会等机构。“司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自2003年后,“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司法院”设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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