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岛资讯

“司法院”的机构

时间:2006-01-12 13:16   来源:中国网
  “司法院”设秘书长1人, 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设秘书处及四厅二室,分别负责不同性质的司法、行政事务。

   
  院直属机关辖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原属于“行政院司法行政部”,1980年改辖“司法院”。

   
   “司法院”还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有“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各司法机关等职的人事管理事项审议;“法规研究委员会”,负责对“刑法”、民事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解释及判例编辑委员会”,负责对解释和判例进行系统的编辑、整理;“史实纪要编辑委员会”,负责记述并保存“司法院”的史实和变更判例会议以及“冤狱赔偿复议委员会”, 负责掌握冤狱的申诉、复议和赔偿。 “修宪”后,还设立“宪法法庭”,由“大法官”组成,职司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以增强“司法院” 的独立权限。 

编辑:何建峰

相关新闻

图片